以身说法 与未满14周岁“妻子”同居生子后,“丈夫”因强奸罪获刑三年


以身说法 与未满14周岁“妻子”同居生子后,“丈夫”因强奸罪获刑三年

与未满14岁“妻子”同居后 , “丈夫”因强奸罪获刑 。
事发在云南普洱 。 2019年9月 , 男子岩某网上认识时年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艾某 。 二人发展成为恋人关系后 , 岩某在明知艾某系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情况下 , 仍然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 同年10月 , 2人同居 。 2020年10月 , 艾某产下一子 。
2021年8月11日 , 岩某因强奸罪被起诉 。 9月30日 , 获得谅解的岩某 , 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来源:九派观天下)
以案说法:1、我的天呐!才刚满15岁就产下一子 。 就算两人是真心相爱 , 那两家的父母难道不知“发生性关系时女方未满十四周岁”的后果么?由此看来 , 法律意识淡薄的不仅仅是岩其 , 双方父母也是法盲 。
2、大家务必要知道 , 强奸不仅仅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 违背妇女意志 , 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 ”
法律对于强奸还有一条特殊规定 , 即若明知女方是未满十四周岁幼女 , 而仍然与其发生性关系的 , 无论女方是否自愿 , 二人是否真心相爱 , 均以强奸罪处罚 。 该规定还明确指出 , 只要双方生殖器有接触 , 即构成强奸既遂 ,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规定 , 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本案中 , 艾某连孩子都生下来了 , 也就是说 , 只要能够证明岩某当时是明知艾某未满十四周岁的 , 即可定罪 。
3、在实践中 , 并不是说行为人一口“咬定”我不知道对方实际年龄 , 就可以否定事实的 。 警方、检方一般会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证明是否明知:
(一)二人聊天中 , 是否提到过女方的年龄;
(二)男方是否看过女方的户口本、身份证等个人信息;比如说 , 男方帮女方购买机票、车票或开房时 , 使用过女方的身份证等 。
(三)男方是否知道女方当时就读于哪个年级 , 即男方可通过其他相关信息来获知女方实际年龄的 。 比如说 , 案发时 , 女方还只是小学生 , 那么男方应当知道女方的实际年龄不会超过十四周岁 。
4、本案中 , 岩某认罪认罚 , 也获得了谅解 , 故可从轻处罚 。 对于有期徒刑三年这个刑罚 , 岩某也没有提出上诉 。 但是个人认为 , 既然事情已经发生了 。 综合本案岩某主观恶意小、对社会影响不大、孩子母亲没有经济收入、孩子需要人照顾等实际情况 , 只要岩某与艾某会继续共同生活下去 , 而且岩某又愿意承担作为父亲、“丈夫”责任的 , 或许判处缓刑更为人性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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