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身说法 鞋店女老板私生活混乱,情人借钱得不到满足后,实施抢劫杀人( 二 )


通过司机提供男子下车地点信息后 , 警方随即对附近居民进行走访 , 并提供监控拍下男子的视频与图片 , 给附近居民进行辩认 。 经过辩认 , 警方初步排查出男子孙某、张某、于某、徐某等四人有作案嫌疑 。 经过深入调查后 , 又排查出孙某、于某没有作案时间 。
与此同时 , 另外两路办事民警的侦查也有了重大发现:
1、男子乘出租车离开鞋店时 , 下车地点是一间超市 。 通过下车地点和超市内的监控录像发现 , 男子下车后 , 便到超市内购买一个粉红色特大号行李箱 , 结账时 , 男子是使用一个名叫“奏屯亮哥”的微信账号支付的;
2、办案民警通过调查丹丹的微信账号发现 , 案发当天下午4时许 , 丹丹通过微信转帐过2600元给一个名为“奏屯亮哥”的微信账号 。
最后 , 警方通过调查之前排查出来的男子张某、徐某个人信息后发现 , 男子徐某所使用的微信账号就叫“奏屯亮哥” 。
此时 , 警方已经锁定时年35岁男子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 2月7日晚 , 警方将其抓获 , 在徐某的带领下 , 警方在其家中仓库中 , 找到了装有尸体的粉红色行李箱 。
经过调查审讯得知 , 徐某与丹丹认识已有半年时间 , 已有家室的徐某是与朋友到丹丹店里买鞋时认识的 。 不久后 , 丹丹就与徐某发生了性关系 。 之后二人就一直保持着情人关系来往 。
据徐某供述称 , 当时将近过年 , 手头拮据 , 想到开店的丹丹每天都会收到现全 , 遂产生了向丹丹“借钱”的想法 。 于是 , 徐某准备好手套和胶带后 , 到鞋店找丹丹 。
开口借钱遭到拒绝后 , 徐某便声称如果丹丹不借就将其掐死 。 丹丹被迫将微信余额中的2600元和钱包中的2200元都给了徐某后 , 徐某仍不满足 , 并要求丹丹再给其几千 , 才会离开 。
此时 , 丹丹态度强硬地拒绝了徐某的要求 。 徐某随即用提前准备好的胶带将丹丹勒死后 , 又抢走收银台中的现金三千余元和丹丹的金手链、手机 。 (案例来源:一线 , 文中均为化名)
本案中的法律知识1、如果徐某在拿到2200元现全和微信转账的2600元后 , 就离开鞋店 , 则因为徐其只使用恐吓、威胁手段索取数额较大的钱财 , 构成敲诈勒索罪 。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 , 敲诈勒索2千-5千元以上数额较大或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的 , 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 。
也就是说 , 如果在这个时候徐某悬崖勒马、回头是岸 , 则只面临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刑罚 。 根据经验 ,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 敲诈勒索4800元的话 , 一般处有期徒刑一年左右的刑罚 。
2、令人唏嘘的是 , 徐某并没有顾及“旧情\" , 而是使用暴力手段抢劫杀人 。 法律会如何评价“抢劫杀人”案:
(一)如果行为人抢劫得手后 , 为了掩盖犯罪事实而故意杀人的 , 将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 , 数罪并罚 , 追究责任 。
(二)如果行为人为了实施抢劫而将被害人杀死的 , 将以抢劫罪(致人死亡)追责 。
具体到本案 , 徐某应以抢劫罪(致人死亡)起诉至法院 , 接爱审判 。 在很多人的认知中 , 可能会觉得抢劫罪会比故意杀人罪的刑罚轻很多 , 实则不然 。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 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或死刑 。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 , 抢劫致人死亡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或死刑 。
通过对比 , 大家可以发现 , 抢劫致人死亡的最高刑罚也是死刑 。 也就是说 , 本案并不会因罪名决定刑罚 , 而将根据罪行决定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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