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减责!这名“后生仔”好意搭乘朋友,却被告上法庭( 二 )


本案属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交通事故发生在2020年8月12日 , 被侵权人于2021年1月提起本案诉讼 。 本案好意同乘的行为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 , 届时并无关于好意同乘的法律规定 。 在诉讼过程中 ,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 , 不仅使好意同乘责任有明确法律依据 , 也有利于形成助人为乐的良好社会风尚 , 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 , 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 , 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 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 ”因此 , 本案虽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 , 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明确规定 , 应当适用《民法典》的最新规定 。
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好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 , 属于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范畴 , 民法典实施后 , 对好意同乘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 , 使生活中因“搭便车”出现的交通事故纠纷有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 明确为公众提供了行为指引 , 更加有效地保护群众的“热心肠” , 助力增进社会成员的互相信任 , 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 在日常生活中 , 车辆驾驶人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 , 而作为搭乘人 , 也应当要具备足够的安全意识 。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采访人员:章程 通讯员:关慧怡、陈颖宜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采访人员:章程
【法庭|减责!这名“后生仔”好意搭乘朋友,却被告上法庭】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林传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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