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减责!这名“后生仔”好意搭乘朋友,却被告上法庭
互帮互助、尽举手之劳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 故在现实生活中 , 亲友同事间“搭个顺风车”乃常见之举 , 这不仅可以有效节约资源 , 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 , 还能增强人际交往 。
但是 , 在“好意同乘”的情况下 ,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 , 责任该如何划定?采访人员今日获悉 , 广州增城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好意同乘”出车祸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基于民法典“好意同乘”规则 , 依法减轻了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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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便车”出事故 , 好友对簿公堂
2020年8月12日 , 赖某驾驶黄某的轿车搭乘好友黄某、黎某和王某行驶至256省道增城区小楼镇路段时 , 因操作不当 , 造成车辆与右侧护栏相撞 , 导致黄某、黎某、王某受伤 , 车辆损坏 。 经交警部门认定 , 驾驶人赖某负全责 , 各方对此均无异议 。 随后黎某被送至增城区某医院门诊进行治疗 , 初步诊断为左侧肩锁关节脱位 , 并进行了骨折夹板外固定术 。
事故发生两天后 , 由于身体不适加剧 , 黎某自行前往其住处附近的医院进行手术治疗 , 住院10天后出院 , 医生建议其全休三个月 , 1年后需回院拆除内固定 。 2021年1月19日 , 黎某向增城法院提起诉讼 , 要求驾驶人赖某、车辆所有权人黄某、车辆交强险承保公司对其在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 合计64305.63元 。
认定“好意同乘” , 为善意供乘人减责
庭审中 , 赖某(被告)显得有些无奈 , 表示自己也是出于好意 , 无偿帮助好友黄某驾驶车辆并搭载黎某(原告)等人 , 没想到因此闹上法庭 。 赖某称 , 在汽车行使的过程中 , 黎某在后排睡觉 , 并未系好安全带 , 存在一定过错 , 故赖某认为原告本人应自行承担50%以上的责任 。 原告对其乘车时未系安全带以及赖某无偿搭载的事实予以确认 。
同时 , 车辆所有权人黄某对赖某无偿帮忙开车的事实并无异议 , 并称双方在交警处已达成协议 , 超过乘客险一万元以外的费用由驾驶人赖某承担 。 保险公司则称乘客险一万元已经赔付到位 , 原告的其他损失诉保险公司属于主体诉求错误 , 保险公司无需承担 。
增城法院审理认为 , 被告赖某属于“好意同乘”并无重大过错 ,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 , 应当减轻供乘人的赔偿责任 , 故依法酌定责任比例为:驾驶人赖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黎某自负30%的责任 。
法院判决双方均有过失责任需同担
本案中 , 赖某无偿为黄某驾驶车辆并搭载原告、黄某等人 , 虽是出于好意的善意行为 , 但也应对搭乘人的安全负责 , 其未按规范安全驾驶应对原告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 那是否就意味着乘车人不用担责?善意搭乘的驾驶人是否就该自认倒霉?
法院审理认为 , 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 应当认识到未系安全带可能面临的危险 , 其在未系安全带的情况下乘坐车辆 , 实际上是放任危险状态的发生 。 因此 , 原告对本次事故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 应对自身损害自负次要责任 。
根据相关证据认定 , 黎某各项损失合计48405.63元 。 增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赖某赔偿原告黎某33883.94元(48405.63元*70%) , 扣减保险公司已赔付的10000元 , 赖某应赔偿黎某23883.94元 。 宣判后 , 双方当事人未提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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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民法典实施前 , 尚无关于“好意同乘”的明确法律规范 , 在实践中就“好意同乘”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问题常有较大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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