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最高法民一庭:关于父母一方以财物折抵抚养费的具体情形的规定( 二 )
(二)下落不明
与无经济收入所不同的是 , “下落不明”是一个法律层面上的概念 。 《民法典》第40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 ,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 ”依据该条规定 , 所谓的下落不明 , 是指自然人离开最后居所和住所后没有音信、无法联络的状况 。 并且 , 这种状况须是持续、不间断地存在 。 应当注意 , 下落不明与生死不明并非同一概念 。 下落不明是指不知其下落 , 有的人不知住在哪里 , 但知道其仍然还活着 , 也可称为下落不明;而生死不明的概念则是表明其是否仍然生存情况不明 。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父母一方以财物折抵抚养费的情况下 , 对于抵作抚养费的财物的所有权以及孩子独立生活后折抵物的归属问题 , 法律、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 。 实践中存在不同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 , 折抵物的所有权仍归给付方所有 。 这主要是因为 ,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以财物折抵抚养费的基础 , 在受抚养的子女已经成年并能独立生活以后 , 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不再成立 , 此时用于折抵抚养费的财物尚具剩余价值的 , 应当允许父母一方取回折抵物 , 更加符合财物折抵抚养费的字面含义 , 也能充分保护财产所有人的权益 。
第二种观点认为 , 折抵物应归另一方父或母所有 , 这主要是因为一方父母以财物折抵抚养费 , 通常是基于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父或母的主张 。 并且 , 另一方父或母直接对财物享有支配和处分权 。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 , 基于抚养关系人身性 , 抚养费请求权主体的法定性 , 抵作抚养费的财物应当归属于被抚养人 。 否则 , 一旦父或母与第三人发生债务纠纷 , 用于折抵抚养费的财物可能会被当作父母的责任财产用于清偿债务 , 显然不利于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 我们认为 , 考虑到抚养费的特殊性质 , 将抵作抚养费的财物视为(也应认定为)是独立于父母和子女之间 , 具有人身属性的财产 , 专门用于保障被抚养人的生活、受教育和医疗权益 。
编者说明:本文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
【抚养费|最高法民一庭:关于父母一方以财物折抵抚养费的具体情形的规定】转自:婚姻法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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