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出台,办理私募基金公司备案( 二 )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 。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 , 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
      第九条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
      第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普通合伙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并通过网站公告 。
二、私募基金投资者资格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 , 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出台,办理私募基金公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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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私募基金备案新规法律分析:新备案须知明确,私募投资基金不应从事借(存)贷活动,下述五种情况不属于私募基金备案范围:第一,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第二,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上述活动;第三,私募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 , 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第四,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第五,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投资基金,下同)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五条 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 。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约定的 , 从其约定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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