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岁老人将百万遗产赠居委会,失联60年的子女出现争夺遗产
94岁的曹大爷去世后 , 留下一套100多平米的房屋和近30万元存款 , 统统赠与居委会 。 这时 , “消失”了近60年的子女、亲属们纷纷出现 , 要求继承老人的遗产 。 无奈之下 , 居委会一纸诉状将四名子女告上法庭 , 要求确认遗赠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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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附近居民眼里 , 家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的曹大爷不善言辞、独来独往 , 从30多岁就一个人生活 , 没听说过他有妻儿老小 , 也没见过他和什么亲戚来往 。 拿到大房子的曹大爷又有了新的烦恼 , 想到自己年事已高 , 还时有病痛 , 开始为自己的养老问题犯起了愁 。
这时 , 他想到了平时给予自己照顾颇多的居委会 。 居委会离自己住的地方比较近 , 对自己情况又了解 , 由居委会对其扶养倒是个不错的选择 。 曹大爷把这个想法告诉居委会后 , 也得到了居委会的支持 。 于是 , 双方签订了一份《处理意见》 , 载明 , 由于历史等原因 , 曹大爷一直独身 , 虽有兄弟姐妹 , 但由于工作忙、距离远 , 照顾不便 , 目前曹大爷年事已高、体弱多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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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的16年 , 曹大爷日常生活得到了居委会工作人员的照料 , 在旧房拆迁后 , 居委会为曹大爷提供了过渡房 , 几次生病住院居委会都替他支付了医疗费 , 逢年过节还送上慰问金 。 2019年 , 一直照顾曹大爷的工作人员江某发现曹大爷身体状况大不如前 , 就和曹大爷商量 , 去养老院安度晚年 。 得到了曹大爷的同意后 , 居委会将曹大爷送到了附近的养老院 , 并为曹大爷支付了养护费、入住费 , 购置了生活用品 。
曹大爷去世后 , 居委会在派出所的见证下打开曹大爷生前住所的房门 , 竟然发现了
没过多久 , 四个自称是曹大爷子女的人来到了居委会 , 说要继承老人留下的现金和房产 。 在做完亲子鉴定确认曹大爷与四个子女的亲缘关系后 , 居委会拿出《处理意见》 , 告知了曹大爷生前意愿 , 曹大爷的遗产依法应该归居委会所有 。 这下子女们不乐意了 , 为妥善处理纠纷 , 居委会起诉到了法院 , 要求确认这份《处理意见》有效 , 曹大爷遗产归居委会所有 。
法庭上 , 四个子女也道出了多年未与父亲来往的隐情 。 原来 , 曹大爷年轻时生活在安徽某地 , 与吴某结婚后生下四个子女 。 1961年 , 曹大爷因坚持回无锡务农与吴某发生了矛盾 , 继而离婚 , 并约定四个子女由吴某抚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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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起诉到法院后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 按照协议 , 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 , 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 《处理意见》从标题和形式上看虽然未注明为“遗赠扶养协议” , 但根据其实质内容来看 , 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明确 , 应认定本质上是一份遗赠扶养协议 , 且该协议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 , 应为有效 。
居委会在签订《处理意见》后的16年里对独居的曹大爷日常生活进行了扶助、妥善安排了住处并有专人看护、为其垫付了医疗费用、在其年迈时送其至养老院且支付费用、在其去世后承担了丧葬费用 , 以上种种都表明 , 居委会已经尽到了扶养的义务 , 保障了曹大爷的生养死葬 。 这种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世界的关爱 , 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 。 法律无法还原居委会对曹大爷照顾的具体情形 , 但曹大爷活到94岁高龄才去世本身也说明了一切 。 由于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 因此居委会有权按照协议约定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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