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一男子被大树砸中身亡,妻子状告管理部门,法院这么判

【|牡丹江一男子被大树砸中身亡,妻子状告管理部门,法院这么判】近日 , 牡丹江市阳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大树砸人导致受害人身亡的案子 。 这是一起个人起诉公共管理部门的案例 。 原告是受害人的妻子李某 , 被告是牡丹江市阳明区的树木管理部门 。
受害人妻子李某回忆:今年8月份的一天 , 她接到丈夫的电话 , 当时听起来声音很微弱 , 丈夫只说自己骑自行车经过牡丹江市平安街西四条路的时候 , 突然被路边倾倒的一棵大树砸中了 。 路过的行人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 。 遗憾的是 , 她丈夫因伤势过重 , 抢救无效而不幸离世 。
当地园林管理处工作人员赶到现场 , 经过检查 , 确认是大树根部严重枯萎 , 所以当天突然连根折断 , 砸中正路过的受害人 , 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
悲剧发生之后 , 受害人的妻子李某与当地的园林管理处多次协商 , 但是关于赔偿事宜双方一直没有达成协议 。 事情发生后的两个月 , 也就是今年的10月份 , 李某将树木的管护部门园林管理处诉至牡丹江市阳明区法院 。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75万元 。
被告在庭审中提出 , 要求对受害人尸检 , 以确定死亡原因是否为树木砸伤所致且是唯一原因 。
庭审中 , 原告方情绪激动 , 认为被告是故意推卸责任 , 无法接受对王某进行尸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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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表示:“我不支持尸检 , 因为他那病历上面写得非常清楚 。 人已经很惨了 , 没必要做这个尸检 , 就那个病历一看就是写得非常详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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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 , 被告系案涉树木的管理部门 , 负有管理看护的法定职责 , 因树木倾倒造成了受害人死亡 。 虽然被告向法院提出了司法鉴定申请 , 但基于案件中受害人的实际救治情况 , 以及受害人家属抗拒尸检的情绪 , 根据医院作出的死亡结论 , 确定被告园林处对受害人死亡负有法定赔偿义务 , 无需进入鉴定程序 , 避免再次对受害人家属造成伤害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 , 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受害 , 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过错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故本院判决被告赔偿急救发生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72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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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 , 法院根据案件发生并非个例 , 涉及到的安全管理等问题 , 及时向当地园林管理处发出司法建议 , 提醒其充分履行安全管理责任、防护措施 , 避免和减少对人民生命和健康造成损害 。
潇湘晨报综合《新闻夜航》、牡丹江市阳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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