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新规:夫妻双方,并没有义务去赡养对方父母?到底是好是坏?

根据《民法典》 , 子女不赡养父母是违法的!而妻子不赡养公公婆婆 , 丈夫不赡养丈母娘老丈人 , 则不违法!
最近 , 网上很多人都在说 , 这有悖常理和公德啊?更有很多老人担忧 , 照这样 , 今后子女是靠不上了 , 我们又能去靠谁呢?我们一起来看看《民法典》的规定 。
《民法典》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子孙子女、外孙子女在特定情况下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儿媳不是公婆财产的法定继承人 , 女婿不是岳父母财产的法定继承人 。
《民法典》没有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尽赡养义务;法律鼓励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尽赡养义务 。
之所以如此 , 是基于当前我国已进入程度相对严重的老龄化社会 , 加之由于上世纪后期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实施 , 现阶段还存在着相当数量的独生子女 。 如果不做出相应规定 , “各人自扫门前雪” , 势必对独生子女造成过重的养老负担 , 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
【|民法新规:夫妻双方,并没有义务去赡养对方父母?到底是好是坏?】
|民法新规:夫妻双方,并没有义务去赡养对方父母?到底是好是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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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法典》理清了家庭中的奉养职责联系
《民法典》明确指出了奉养联系只存在子女和亲生爸爸妈妈间 , 而关于岳爸爸妈妈、公婆这类名义上的姻亲爸爸妈妈联系 , 不存在奉养职责 。
饱尝婆婆欺压的女性们一看到“媳妇没有职责奉养婆婆”不由得拍手称快 , 而她们的老公就不服了 , “收了彩礼 , 进了家门 , 媳妇便是男方家人了 , 凭什么没有奉养婆婆的职责?”
当老公们看到“女婿没有给岳爸爸妈妈养老的职责”时 , 不由欢呼雀跃 , 而他们的妻子则陷入苦恼“如果为了保持小家 , 回归家庭成为全职妈妈 , 没了经济收入 , 怎样给自己爸爸妈妈养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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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 , 《民法典》经过理清家庭成员间的奉养职责 , 无情地撕开了许多假装友善的婚姻 。
客观来说 , 《民法典》只是在法令联系上辅导人们调整奉养职责 , 而法令上的亲疏远近联系的确定 , 早从《承继法》就一直存在 , 只是《民法典》在此起了强调效果算了 。
依照承继法的规则 , 夫妻假如一方去世 , 依照产业切割 , 首先是夫妻共同产业切割 , 再依照遗言承继或法定承继的顺序 , 承继去世一方的产业 。 法定承继分为两大承继顺序:第一顺序是爸爸妈妈、爱人、子女 , 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 。
从法定承继顺序上来看 , 产业承继联系只存在于个人的爸爸妈妈、爱人、子女、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和外祖爸爸妈妈上 , 从来就没有提及岳爸爸妈妈、公婆这类姻亲爸爸妈妈 。 假使要与姻亲爸爸妈妈产生产业切割联系 , 也是在切割好夫妻共同产业后 , 再从一方的产业比例中分给这一方的爸爸妈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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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 , :民法典延续了夫妻联系存续期间 , 产业是共同产业这一条 。 意思是 , 只需两个人仍是夫妻联系 , 使用共同产业奉养爸爸妈妈或岳爸爸妈妈或公婆 , 都等于另一半也在尽奉养职责 。 如果两个人离婚 , 婚姻联系消失 , 共同产业切割结束 , 女婿不用奉养岳爸爸妈妈 , 媳妇也不用奉养公婆 。 而在正常的婚姻联系中 , 奉养爸爸妈妈仍是夫妻双方有必要承担的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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