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答之前 , 我们应该首先搞清楚什么是正当防卫?
所谓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 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 不负刑事责任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 , 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
首先 , 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 。“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条件 。其次,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 。再次,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 。另外,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 。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针对其本身进行防卫 , 才能保护合法权益 。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也只能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而不能对其没有实行侵害行为的同伙进行防卫 。最后 , 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 。
对于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 , 如果用轻于或相当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足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可以采取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 。当然,如果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那就是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对于是否超过必要限度的判断,熊秋红认为,应该采取综合判断、动态考虑的方式,考虑的因素包括不法侵害的缓急、强度及其类型,防卫手段与强度的必要性,所防卫的利益等,不能简单化处理 。
“对于防卫权的滥用要特别注意,没有滥用的话就是正当防卫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举例说,什么是防卫权的滥用呢?如小孩子偷个枣 , 就把小孩子打死了 , 这就是明显滥用;再如,对儿童、精神病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明显知道他们是弱势的,还要侵害他们的权益;另外在特殊关系中,夫妻、子女等,明明知道对方说杀了你不是真的要杀却将对方杀死,这就是滥用防卫权了 。
结合实际:对方打自己的时候 , 肯定是可以阻止对方的不法侵害行为的,比如对方正打自己,自己用手挡的不小心用力过度,导致对方牙齿掉了,那肯定属于正当防卫 。但是如果说对方打完自己,都准备走了,然后自己心里不舒服,拿起石头砸向对方 , 导致对方伤害的,不属于正当防卫 。
司法实践中,听律师一句劝,如果对方要打你,一个字,跑!两个字 , 报警!

要是在多年前问,多数人会觉得可笑,别人打我,我还不能还手了…这叫什么理?
可是现在就是不一样了,老人跌倒了,老百姓犹豫,不敢扶了;小偷来你家偷东西摔伤了,坠楼了…房主可能会被告上法庭;有人在公园里不顾劝告摘果子摔伤了 , 公园得赔偿…等等的坏事层出不穷 , 原来很简单的事,让百姓不知所措 ,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干脆好事也不敢做了!

好事不做也就算了 , 就怕有些事你想躲也躲不了,挨人打怎么办?还手吧,没准先打人的伤了 , 你咋办?死了你更麻烦,不还手吧,你伤了,没准也死了,更冤…近些年发生了多起防卫过程中致人死亡的案件,庭审中更是有防卫者向律师哭诉请教在被人用凶器威胁生命的情况下,如何正当防卫…让人不知道是社会出了问题 , 还是律师有问题…

百姓难啊…回到正题,也没太好的办法,别人打你,你能打得过不算吃亏的话就及时收手吧,气不过就打110解决吧;你太弱就先跑吧 , 回头也报110,不能放过打人的坏人!
【别人打我我还手了违法吗 别人打我我不能还手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