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置房收取20%热损的规定,既违法,又违反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 , 还违理 。
1,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法”) 。消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居民既然申请停用取暖,不消费不用热,就不应该收费 。
2、于理不合:原来规定的20%热损是因为当初的供暖系统为串联,主管道都要经过每个住户,不住人确实主管道在居民家中也有热损 。而现在多数小区(包括我们小区)已经“串改并”,实行“一管到户”,将主管道移出了居民家,在居民家之外就已经关掉空置房的热水阀门,居民已经享受不到“热损”了,还要收热损失费 , 显然与现实不吻合,对消费者也非常不公平 。因此说此规定于理也说不过去 。
3、用数学中的“反证法”来证明也是错误的 。试想,假设收20%是对的 , 那么,如果石家庄所有居民都申请暂停暖气,那么供热公司什么也不干就可以净挣20%的“热损费”了 。真是“不劳而获”,“无本万利”?。≌庖惭现氐匚シ戳松缁嶂饕濉鞍蠢头峙洹薄鞍蠢腿〕辍痹?。
4、“空置房热损”、“热传导”等提法的错误还在于:取得了合法手续、验收合格的建筑物,其隔热参数等都已经在国家法律、规范要求的范围内了 , 就如同测量仪器允许存在一定的误差一样,这样的建筑的“热损失”、“热传导”是在允许的范围内的,所以有关部门以“传导热”为依据收取热损失费是站不住脚的 。如果按照这种理论推理,假设我的邻居夏天总不开空调 , 我们开空调的邻居们是否可以找他收取20%的“冷损失费”呢?所以我们只要多想一丁点儿 , 就发现这个规定不但经不起推敲,而且可笑至极!
5、自然损耗(正常损耗、误差允许范围内的损耗)应该包含在单价里了 。请问电业公司能把线路(含变压器等)对电能的损耗让不用电的居民承担吗?卖鸡蛋的商贩能够把正常损耗的鸡蛋让不买鸡蛋的顾客承担吗?同理,热力公司能够把正常的热损让不用热的居民承担吗?
6、根据《消法》第九条,“消费者有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假设某居民今冬很少在家 , 偶尔回来一两次 , 完全可以选择用空调或电暖气临时取暖,既方便又节省,同时为国家节省能源,节能减排做出了贡献 , 这要比24小时集中供暖(在某些角度上可以称作24小时浪费,如厨房、厕所,储藏间等)强得多 。
7、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条文: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
【暖气报停仍要缴纳20%取暖费合理吗】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 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
8、结论:强烈要求取消对并联户居民不用热收取20%的热损的规定!对串联用户居民不用热的收费也应适减少,因为它似乎合理,但不合法 。


暖气报停仍然收取20%的取暖费合理吗?

集中供暖系统在北方属于城市公用设施,绝大部分的城市都有,当然因为网络的关系,市区偏远区域可能没有覆盖到 。
对于提问人所提出的收取20%报停取暖费是否合理的问题,笔者是这样看的,收与不收取暖费都有其合理性的一面,其关键性的因素在于制定的规则时,意见有无经广泛征询并经过当地政府的批准 。
任何规章制度在充分考虑、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了共识,就供暖收与不收报停取暖费 , 需经过了当地民众的充分考量 。规则一旦制定一定是有利于大多数人的愿望 , 对于少部分的愿望那就抱歉了 。
对于大多数取暖正常的居民,当然是要求因报停而造成的供暖热损,不应该由自己承担 。而报停户认为因报停造成的热损 , 应秉承公平原则,谁用谁付费,这部分损失,应该由供暖公司承担而非自己 。

供热公司对某一栋楼或一个小区集中供暖,系统管路布设、管径等是以一栋楼(小区)为供热单元、同时使用时计算的 。当某户不用、申请停供暖后,其户上下左右邻居都在供暖,其热量还是通过左右墙壁,上下楼板,依然会传导到到这一户,那么会出现以下现象:
1、上下左右邻居家达到设计供暖温度要花更长时间,即达到热平衡需要更久,甚至一直不平衡,因为热量一直自邻居家在向这一户内流失,供暖体验感就差 。
2、如果不收20%报停取暖费,那么会有更多的居住户办理了停供暖手续 , 却依然被动享受着供暖的温度,只不过温度较低 。
3、供暖公司的运营成本逐年上增,与已缴费供暖面积相比非同步上涨,很明显供暖的经济性下降 。
供暖公司是属于季节性运营,每年的运营成本不固定,对于收费运营一般采取的是费用预收制,供暖季结束后统一结算费用,一般余款会转下一供暖季 。
供暖公司的收费单价是供暖运营成本加公司管理利润之和,再除以供暖总面积 , 才得出每平方米的供热单价 。如果报停户过多,隐形供暖面积就增多 , 其收费单价就不得不提高,供暖公司绝不会有自我消化供暖热损的觉悟 , 这一部分损失不是报停户承担,就是供暖户承担 。
房子首先是来住的,作为公用设施的集中供暖是北方住房的必备措施,其与供水电不完全一样,不能完全切割作为独立的一个用户终端 。这就是为什么供暖规定要求某一栋或某一小区,必须达到一定的入住率以后才考虑集中供暖 , 如果因为入住率低,供暖经济性就差,其核算成本不会为大多数人能够承受的 。

如同《物权法》所规定,业主不得以未享受权利而拒绝承担义务 。在供暖这件事上 , 所以集中供暖户的一份子必须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
多数城市收取20%甚至更多的报停取暖费的道理就在于此,所以其合理性是充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