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远非机动车处罚条例
非机动车相关处罚条例:
违法行为
依据
处罚
标准
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
《法》第18条第1款、第89条、《省条例》第55条第2款第8项
50元
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法》第35条、89条、《省条例》第55条第2款第1项
50元
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
《法》第36条、第57条第2种行为、89条、《省条例》第55条第2款
20元
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
《法》第38条、89条、《条例》第38条、40条、41条、42条、43条、《省条例》第55条第2款
20元
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法》第57条、89条、《省条例》第55条第2款第9项
50元
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
《法》第59条、89条、《省条例》第55条第2款
20元
非机动车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法》第59条、89条、《省条例》第55条第2款
20元
未满16周岁驾驶、驾驭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畜力车的
《条例》第72条第2项、第73条、《法》89条、《省条例》第55条第2款
20元
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
《条例》第71条第2款、第89条、《省条例》第37条、第55条第2款第3项第1种行为
50元
说明:
1.《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条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清远电动自行车处罚条例 清远市电动自行车上牌】3.《省条例》是指《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