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权委托和一般委托的区别?


全权委托是通俗的说法,但该说法并不是符合法律规范的.从人们用该词语的意思来讲,就是接受全权委托的人,完全有权利代表他处理委托的事情.应该相当于法律上的特别授权.





但因为该说法授权不明,所以,被民事诉讼法认定为是属于约定不明,而只等同于一般授权.所以,如果需要委托某人办理某事项,是全权委托,就应当写明全部委托事项以及手委托人的具体的权限.而不能简单的以全权称呼了之.

如诉讼中的特别授权一般是: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有的特别加上:代收法律文书或代收过付款项.

如果是一般授权,则只有依照法律程序,对有关的证据发表意见,而对于诉讼请求的增加或减少以及任何的改变,必须是由委托人另行授权才可以.所以,在需要授权的场合,尽量避免使用全权二字.应当用语清晰,明确.

在诉讼中全权委托就是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诉讼文书、代收案款、代查信息资料等 。具有代理当事人在实体上的决定权 。当事人自己可以不出场 。
一般委托只是代理当事人参与诉讼,没有实体上的决定权和处分权 , 甚至程序上的决定权也没有,当事人自己必须出场 。
特别委托也就是全权委托,诉讼中不能讲全权委托 , 应讲特别授权代理,就相当于通常所说的全权代理 。有的商事交易当中有特别委托的也可能是单项特别委托,如委托他人提货、取款、出席会议、投票等单项性事物也叫特别委托 。
【全权委托和一般委托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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