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在先使用权范围包括哪些

商标在先使用权范围包括哪些

商标在先使用权范围包括:
在先使用权的范围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就商标而言,在先使用人不得改变原商标图样使之更近似于注册商标 。如果在先使用人改变原商标图样使之更加有别于注册商标,应当允许并鼓励此种改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服务商标继续使用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 , 使用人“不得改变该服务商标的图形、文字、色彩、结构、书写方式等内容 , 但以同他人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区别为目的而进行的改变除外” 。例如,在先使用人使用的商标为印刷体的“长城”,注册商标由手写体“长城”两字和“长城图形”组合而成 , 如果在先使用人将其商标“长城”字体做接近于注册商标字体的改变,或者加上“长城图形”,就属于不正当使用 , 应当予以禁止 。如果在先使用人在不改变字体的前提下在“长城”之前加上表示地理位置的“山海关”字样,使其商标改变为“山海关长城” , 则此种改变为更有别于注册商标的改变,应当允许并予以鼓励 。【商标在先使用权范围包括哪些】



第二 , 就使用商品或者服务而言,在先使用人只能在原使用商品或者服务上继续使用,不得扩大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服务商标继续使用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使用人“不得增加该服务的服务项目” 。例如,在先使用商品所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衬衫”,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领带、鞋、帽”等 。其中“衬衫”与“服装”属于类似商品 , 则在先使用人只能继续在“衬衫”商品上继续使用其商标,既不得在“领带、鞋、帽”使用 , 也不得在“衬衫”以外的服装产品(如西服、裤子等)上使用其商标 , 否则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侵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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