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标分类原则

国际商标分类原则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商品及服务进行分类时,一般遵照下列原则,各国管理机关及申请人在遇到分类表上没有的商品及服务项目,需要进行分类时 , 认为大家也可按照以下标准划分 。
1.商品


(1)制成品原则上按其功能、用途进行分类 。
如果分类表没有规定分类的标准,该制成品即按字母排列的分类表内类似的其他制成品分在一类,也可以根据辅助的分类标准,即根据这些制成品的材料或其操作方式进行分类;

(2)多功能的组合制成品(如钟和无线电收音机的组合产品)可以根据产品中各组成部分的功能或用途,把该产品分在与这些功能或用途相应的不同类别里 , 若类别表中没有规定这些标准,则可以采用第(1)条中所示的标准;
(3)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则上按其组成的原材料进行分类;

(4)商品构成其它商品某一部分,原则上与其他商品分在一类 , 但这种同类商品在正常情况下不能用于其它用途 。其他所有情况均按上述标准(1)进行分类;
【国际商标分类原则】(5)成品或半成品按其组成的原材料分类时,如果是由几种不同原材料制成,原则上按其主要原材料进行分类;
(6)用于盛放商品的盒、箱之类的容器,原则上与该商品分在同一类 。

2.服务
(1)服务原则上按照服务类类别标题及其注释所列出的行业进行分类,若未列出 , 则可以比照字母顺序分类表中其他的类似服务分类 。
(2)出租服务,原则上与通过出租物所实现的服务分在同一类别(如出租电话机,分在第三十八类) 。租赁服务与出租服务相似,应采用相同的分类原则 。但融资租赁是金融服务,分在第三十六类 。
(3)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的服务原则上与提供服务所涉及的事物归于同一类别,例如运输咨询(第三十九类),商业管理咨询(第三十五类),金融咨询(第三十六类) , 美容咨询(第四十四类) 。以电子方式(例如电话、计算机)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不影响这种服务的分类 。
(4)特许经营的服务原则上与特许人所提供的服务分在同一类别(例如,特许经营的商业建议(第三十五类) , 特许经营的金融服务(第三十六类),特许经营的法律服务(第四十五类) 。
上面就是关于国际商标的分类原则,希望对大家申请注册国际商标有更大的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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