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三流合一”:具体包括“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都是同一受票方 。即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 。而且付款方、货物采购方或劳务接收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如果三流不一致,将不能对税款进行抵扣 。
增值税四流合一指的是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货物流统一相对应 。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财务及纳税核算管理需要满足合同流、货物(服务)流、资金流和发票流等“四流合一” , 否则可能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但不能抵扣进项税,还可能受到处罚 。而挂靠经营模式由于资质共享,导致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和货物(服务)流不一致,增值税抵扣环节没有形成闭环 , 进项无法抵扣 。
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
【三流合一具体是指什么关系 三流合一具体是指】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 , 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