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时,商标放弃部分专用权的情况解析!

注册商标时,商标放弃部分专用权的情况解析!

商标注册过程中当涉及到一些《商标法》规定的通用名称和通用图形时,这些通用名称和通用图形在国家商标局的实质审查中将会给予驳回 。因此,在商标注册申请中企业或许就会涉及到商标注册“放弃部分专用权” 。比如申请将“AA矿泉水”注册为商标,因为“矿泉水三个字”属于通用名称,为求商标注册申请通过商标局的审查 , 申请人应该声明放弃“矿泉水”三个字的专用权,而是以“AA矿泉水”整体申请商标注册保护 。

但实际情况是,有一些商标即使放弃部分专用权 , 依然无法获得通过注册 。因为在商标法的第十条和第十一条中,对商标的注册使用标志做了严格的限制规定,所以

(1)商标整体中包含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内容 , 即使放弃部分商标专用权也不能核准注册;
(2)商标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即使声明放弃商标部分专用权,商标整体也不能获得核准注册 。

如果递交的商标申请中存在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的内容,同上不能核准注册 。
【注册商标时,商标放弃部分专用权的情况解析!】为什么商标放弃部分专用权后仍要继续注册?
商标注册人声明商标放弃了部分专用权 , 理论上这就意味着其他人可以继续使用这一部分,并作为商标的一部分另行注册 。但实际上是,在先注册的商标即使放弃了部分专用权,依然会对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造成审核障碍,因为后者的出现可能对前者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构成近似商标,损害到前者的权益 。因而有可能无法获得商标注册核准 。
以上就是关于商标放弃部分专用权的一些相关信息 , 如果你对商标放弃部分专用权或者商标注册等知识产权类问题有疑问的话,欢迎咨询我们的客服 。


经验总结扩展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