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融公司原董事长赖小民被判处死刑 华融公司原董事长赖小民二审获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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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1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赖小民受贿、贪污、重婚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2021年1月5日,赖小民受贿、贪污、重婚一案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认定赖小民受贿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7.88亿余元 , 贪污人民币2513万余元,赖小民有配偶而与他人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对赖小民以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宣判后 , 赖小民提出上诉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法庭主持检辩双方对相关证据进行了质证,依法保护各方的诉讼权利,赖小民充分发表了自己的辩解意见,辩护人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赖小民还进行了最后陈述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作出二审裁定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裁定中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予以确认,认为赖小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 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赖小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赖小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 其行为构成重婚罪 。赖小民犯受贿罪、贪污罪、重婚罪,应数罪并罚 。虽然赖小民具有重大立功表现 , 但综合其所犯受贿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审判程序合法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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