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子女争去世父母房产,北京二中院:尽主要扶养义务的小儿子获70%

四子女争去世父母房产,北京二中院:尽主要扶养义务的小儿子获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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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老夫妇去世四子女争房产 , 法院鼓励精神赡养 , 尽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 , 分配遗产时 , 可以多分 。 2月2日 , 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子女争夺去世父母房产案 。
四子女争去世父母房产,北京二中院:尽主要扶养义务的小儿子获70%】案情显示 , 刘某夫妇婚后共生育四名子女 。 小儿子刘某某自1975年起一直与刘某夫妇共同生活 。 刘某夫妇自2012年起先后患重病 , 生活无法自理 。 刘某某一直悉心照料二位老人并予以精神慰藉 。 刘某夫妇于2017年先后去世 , 未留遗嘱 , 四名子女因诉争房屋的遗产分割问题产生争议 。 其他三名子女要求法定继承诉争房屋 , 每人享有25%产权份额 。 刘某某主张其一直与二位老人共同生活 ,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当多分 。
经调查了解 , 刘某夫妇虽有稳定的退休收入 , 但其二人的身体状况需要赡养人给予生活上特殊的照料、精神上更多的陪伴及鼓励 。 刘某某在与刘某夫妇40余年的共同生活中 , 兼顾了二人的生活起居、求医问药 , 给予了二人精神上的慰藉 。
法院根据刘某某对两位老人长达几十年如一日的精神赡养、不离不弃的事实情况 , 结合公平原则、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 , 在遗产分配比例上作出突破性倾斜 , 确认诉争房屋由刘某某继承70% , 其他三名子女各继承10% 。
北京二中院法官介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 , 分配遗产时 , 可以多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 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
北京二中院法官认为 ,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 , 国家和社会能够为老年人提供更多的物质保障 , 许多老人已不再主要依靠子女提供物质帮助 , 物质赡养呈逐渐弱化之趋势 。 父母进入老年后需要亲情的慰藉以克服精神上的孤独、恐惧、无助 。 尤其对患病老年人 , 其精神上承受着大于常人的痛苦 , 赡养人要给予更多的精神慰藉 , 以帮助其摆脱痛苦 , 安度晚年 。
北京二中院法官表示 , 法院在继承纠纷再审案件的处理中 ,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在遗产“可以多分”比例上作出了较大突破 , 突出对精神赡养行为鼓励和赞扬 , 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倡导尽善尽孝良好风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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