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妻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丈夫跑到驾校殴打对方,云南检方起诉

云南昭通40岁男子吴某某因妻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 跑到驾校殴打对方 , 致其头部轻微伤、脊柱部位轻伤二级 。 事后 , 吴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 。
近日 , 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了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 。 检方认为 , 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 其行为触犯《刑法》 , 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 , 且取得被害人谅解 , 可以从宽处罚 。
云南|妻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丈夫跑到驾校殴打对方,云南检方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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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显示 , 被告人吴某某 , 男性 , 1982年生 , 小学 , 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 , 住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某镇某村 。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2年7月5日11时许 , 被告人吴某某因妻子肖某某与杨某甲有不正当男女关系 , 到大关县某镇某驾校找到杨某甲 , 在驾校楼梯间 , 吴某某捡起一把洋铲击打杨某甲 , 致杨某甲头部受伤 , 后杨某甲往楼下跑时摔倒 , 吴某某追上后用断裂的洋铲把把(木棒)打杨某甲腿部 , 被肖某某拦下 。
经鉴定 , 杨某甲头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脊柱部位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
检察院认为 , 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 致他人身体轻伤 , 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 犯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吴某某认罪认罚 ,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 可以从宽处理 。 案发后 , 吴某某主动到派出所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 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可以从轻处罚 。 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 , 且取得被害人谅解 , 可以从宽处罚 。
检察院表示 , 综上 , 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 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 提起公诉 , 请依法判处 。
【云南|妻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丈夫跑到驾校殴打对方,云南检方起诉】潇湘晨报采访人员蒋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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