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在丈夫车辆上安装定位器,侵犯了丈夫的隐私权以及个人信息利益?

双方在离婚诉讼期间 , 妻子为了调查丈夫是否违背夫妻忠诚义务 , 在丈夫车辆上安装定位器 。 丈夫得知后 , 认为妻子侵犯其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利益 , 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精神损失 , 会获支持吗?
裁判要旨
夫妻之间具有相互忠诚的道德义务 , 夫妻一方有权过问甚至调查另一方是否具有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的不当行为 , 此即为目的上具有正当性 。 但若一方为了实现正当目的 , 却通过私自安装定位器的做法实现 , 即明显具有违法性 。 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 如果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 , 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这其中就包括以侵害他人隐私而获得的视频资料数据 , 进一步体现了法律、司法解释对手段不合法而获取他人私密信息的否定评价 。
案号
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12516号
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2)京01民终581号
案情
刘峰与路静系夫妻 。 刘峰主张 , 2020年9月18日 , 其接到路静的电话 , 得知路静在其名下雪佛兰牌轿车(车牌号:京xx)排气管处安装了追踪器 , 当天中午其将追踪器拆除 , 发现追踪器已经没电了 。 其认为 , 路静安装的追踪器 , 若高温会导致爆炸 , 从而侵犯其健康权及财产权;同时也侵犯了其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 。
刘峰为证明其主张 , 提供通话记录 。 该记录显示2020年9月18日早上 , 刘峰与路静有数次通话 。 路静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 刘峰提供其与路静的微信记录 。 该记录显示:路静于2020年9月18日早上告知刘峰车上安装了定位器 , 并传送了定位器照片及安装位置照片 。 路静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 刘峰提供结算单 。 该证据显示刘峰于2020年9月18日在北京加达恒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处因检查底盘、清理异物支付费用120元 。 路静表示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核实 。
路静主张 , 2020年9月17日 , 其在刘峰名下雪佛兰牌轿车(车牌号:京xx)排气管后面安装定位器 , 具体位置记不清了 。 次日 , 其就将该情况告知刘峰 。 其安装追踪器的目的在于随时知晓车辆位置 。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 ,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 , 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 。 本案中 , 尽管刘峰与路静系夫妻 , 但在法律意义上 , 双方均为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 , 并不意味着二人可以在未获许可的情况下 , 任意实施侵犯对方私密空间的行为 , 刺探、获取对方的私密信息 。 路静在未征得刘峰同意或事先告知刘峰的情况下 , 擅自在刘峰名下的车辆上安装定位器 , 路静虽表示是为了随时知晓车辆位置 , 但该车辆日常由刘峰使用 , 路静在确认车辆位置的同时 , 亦同时知晓了刘峰的行程信息 , 而刘峰的行程信息属于其私密信息 , 故路静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刘峰的隐私权 。 路静虽主张其在安装定位器的次日就通知刘峰 , 但针对该主张 , 路静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 , 故法院对于路静的抗辩意见 , 不予采信 。 至于刘峰提出安装定位器可能导致爆炸 , 从而侵犯其健康权、财产权的主张 , 这显然与法律规定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不符 , 故法院对于刘峰的该部分主张 , 不予采信 。 鉴于路静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刘峰的隐私权 , 给刘峰精神上造成损害 , 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故法院对于刘峰要求路静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 予以支持 。 至于赔偿的具体金额 , 法院综合案件情况 , 酌情判定金额为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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