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乙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三万元;
陈甲、陈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媒体上发布警示公告及赔礼道歉声明 。
案件判决后 , 二被告人上诉 。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审判决 。
远离“三无产品”微商购物需谨慎
由于无法核实食品生产、销售渠道 , 通过非正规渠道如微信、微博等购买食品 , 可能存在诸多安全隐患 。 而保健食品不同于一般食品 , 尤其是减肥类保健食品 , 广大群众在日常消费时务必擦亮双眼 , 谨慎甄别 , 切勿盲目相信广告宣传 。 如需购买保健产品 , 一定要查看食品包装是否有“蓝帽子”等相关标志 , 以防被骗 。
注:“蓝帽子”是保健食品产品标签专用标识 , 只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保健食品 , 其产品标签上才能使用 。 目前市场上存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保健食品产品 。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 , 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
图为宜昌警方查获制售有毒有害减肥食品的原料 。 江雅丽 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 , 依照其规定 。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 可以单独适用 , 也可以合并适用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 , 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 ,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 , 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 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
来源: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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