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消防局“四个严禁” 首次提禁收受性贿赂( 二 )


八、《四个严禁》第三条所称的“物资采购”,是指消防通信、器材、车辆、装备和营产营具、医疗器械、药品、食品、被装、办公用品等物资的采购、维修、维护,以及软件开发、技术引进、出租租赁、物业管理服务对象的选定等 。
九、《四个严禁》第三条所称的“财物分配”,是指面向部队的经费、装备、器材及其它物资的分配 。
十、《四个严禁》第三条所称的“收受贿赂”,是指收受对方或者第三方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报销应由个人或单位支付的费用;获得明显低价购买商品、低价承租、低价或者免费装修房屋、提供住房、安排旅游和出国(境)考察等间接物质利益;获得安排子女升学,帮助本人或他人就业、调动工作、晋职晋级,提供性服务等非物质性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获取“收益”;通过赌博的方式收受财物;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离职后收受财物等行为 。
十一、《四个严禁》第四条所称的“收受钱物”,是指收受请托人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等 。十二、处理条款所称的“违反上述规定”,是指违反“四个严禁”被查实的行为;
十三、处理条款所称的“领导责任”,是指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指使部属违规行事 。
【公安部消防局“四个严禁” 首次提禁收受性贿赂】 十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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