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也就是说 , 在好意同乘过程中发生的意外 , 法律是没有一个标准责任认定 , 只能根据交通责任的认定 , 再按照相应的民事责任来进行判罚 。
十九、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 , 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 ,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二十、因此 , 虽然郑先生是无偿搭乘杨女士的车辆 , 尽管他们之间不构成客运合同关系 , 但搭乘者仍有义务将乘车人安全送抵目的地 , 在行驶过程中也应尽谨慎注意义务 , 否则仍会产生债法上的法律后果 。
2一、该事故中 , 杨女士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 具体的赔偿份额要根据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况而定 。
2二、在这起事故中杨女士负主要责任 , 由于刘先生自身一直患有强直性脊柱炎 , 任何一个骨折都容易导致其瘫痪 , 因次最终判决杨女士在此次事故中需要承担70%的责任 , 相应赔偿费用应按照70%进行支付 。
2三、● 国外法律对此类事件的责任划分实际上 , 在国外是非常鼓励大家拼车出行 , 对于一些资源缺乏的国家 , 拼车出行可以节省很多公共资源 。
2四、但对于像杨女士所遭遇到的事故 , 国外又有哪些可以起到保障车主利益的法律法规呢?在国外英美法等国的法律系统上有“自愿承担风险”的概念 。
2五、“自愿承担风险”是指在事先明知某种危险的存在仍明确地表明或以自己地行为表明自愿承担危险 , 当危险变成现实损害时 , 自己承担损害的后果 。
2六、“自愿承担风险”可以分为“明示型自愿承担风险”和“默示型自愿承担风险”两种类型 。
2七、明示型是指在损害发生前 , 明知有风险的存在 , 原告明确向被告表示自愿承担风险 。
2八、例如参加拳击比赛、汽车比赛等 。
2九、默示型是指在原告明知有风险存在的情况下 , 通过自身行为默认自身承担风险 。
30、按照上面的定义 , 本文中杨女士的事例则属于“默示型自愿承担风险” 。
3一、在公路、高速路上开车 , 本身就存在有一定的风险 , 郑先生一家无偿搭乘杨女士的车辆 , 间接的可以说明其已经意识到了风险的存在 , 并默认自愿面对和承担风险 。
3二、我们呼吁完善法规给予车主更多的保障● 车险可以帮到杨女士吗?从以上我国法律角度来分析 , 杨女士似乎是逃脱不了法律责任、赔偿金额的了 , 那么汽车保险又能否帮得到她呢?打开太平洋汽车网用车宝典《解读车险》系列文章 , 发现唯一可以帮到杨女士的只有车上人员责任险(点击查看)一个险种而已 。
3三、呼吁立法保障车主权益 搭人车祸不是我的错车上人员责任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 ,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 , 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 , 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
3四、呼吁立法保障车主权益 搭人车祸不是我的错目前大多数保险公司对于车上人员责任险有1万、2万、5万和10万几种不同的保额 , 假如保险人将各种不计免赔险也都全买了 , 最高也才能赔偿10万元 。
3五、相比杨女士117.9万余元的赔偿金 , 实在只是冰山一角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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