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是什么( 三 )


第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转出登记时登记下列事项:现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号码或者单位代码、住所的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的名称;转出登记的日期 。
属于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还应当登记下列事项:机动车获得方式;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和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的名称、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的名称、编号;机动车销售单位或者交易市场的名称和机动车销售价格 。
第二十条 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审核资料,确认车辆 。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转出登记事项,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密封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 。
关联法规:第二十一条 有本办法第 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不予办理转出登记 。
第二十二条 已办理转出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办结转出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向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入登记,并交验车辆: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申请办理转入登记的机动车的标准照片;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监管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
第二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转入登记时登记下列事项: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号码或者单位代码、住所的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机动车的使用性质;转入登记的日期 。
属于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还应当登记下列事项:机动车获得方式;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和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的名称、编号;机动车办理保险的种类、保险的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机动车销售单位或者交易市场的名称和机动车销售价格 。
第二十四条 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审核资料,检验车辆 。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转入登记事项,核发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 。
关联法规: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入登记:机动车所有人擅自改动、更换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的;有本办法第 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
第五章 变更登记第二十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机动车所有人更改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的;机动车所有人住所的地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改变的;改变车身颜色的;更换发动机或者改变燃料种类的;因故损坏无法修复需要更换同型号车身或者车架的;因质量问题,制造厂给机动车所有人更换整车或者更换同型号发动机、车身、车架的 。
第二十七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变更登记时分别登记下列事项:机动车所有人变更后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变更后的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属于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至第六项的变更事项的,登记修理厂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变更车身颜色的,登记变更后的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和改变燃料种类的,登记更换后的发动机号码和燃料种类;更换整车或者车身、车架的,登记更换后的车辆识别代号、车身颜色,以及负责更换的制造厂的证明;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 。
第二十八条 有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变更后三十日内,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机动车的标准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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