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是什么( 二 )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上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
合资中方有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3个月内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颁发或者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
第十二条 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含外商投资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按《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
第十三条 外资并购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二手车经营范围的,应当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
第三章 行为规范第十四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
第十五条 二手车卖方应当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 。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卖方的身份证明,车辆的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交纳税费凭证等 。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出售、委托拍卖车辆时,应持有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
第十六条 出售、拍卖无所有权或者处置权车辆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十七条 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 。
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 。
第十八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并在经营场所予以明示 。
第十九条 进行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 。
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
第二十条 二手车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车辆出售的,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书 。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购买二手车时,双方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委托人向二手车经纪机构提供合法身份证明; 二,二手车经纪机构依据委托人要求选择车辆,并及时向其通报市场信息; 三,二手车经纪机构接受委托购买时,双方签订合同; 四,二手车经纪机构根据委托人要求代为办理车辆鉴定评估,鉴定评估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
第二十二条 二手车交易完成后,卖方应当及时向买方交付车辆、号牌及车辆法定证明、凭证 。
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主要包括: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五养路费缴付凭证; 六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 七车辆保险单 。
第二十三条 下列车辆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 一已报废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 二在抵押期间或者未经海关批准交易的海关监管车辆; 三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 四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 五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架号码与登记号码不相符,或者有凿改迹象的车辆; 六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 七不具有第二十二条所列证明、凭证的车辆; 八在本行政辖区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 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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