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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参考价:查看参配获取底价购置税优惠经销商报价车主点评(0条)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法规标题】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 【颁布时间】2005-8-29 【实施时间】2005-10-0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
第三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
第四条 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
第五条 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 。
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 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
第六条 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 。
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
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二章 设立条件和程序第八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
第九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三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 四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
第十条 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拟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分别持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规定的相关材料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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