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某龙|深观察|惩恶还需扬善,别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

6月19日凌晨 , 广东惠州发生一起宵夜店围殴案件 。 据悉 , 主犯洛某龙(男 , 23岁)与女友发生争执 , 并对女友进行殴打 。 附近宵夜店老板谭先生闻声上前制止 , 竟遭到洛某龙及其四名同乡围殴 , 头破血流;宵夜店老板娘冉女士试图保护丈夫 , 也被殴打 。 宵夜店主夫妇伤势严重 。 据警方通报 , 目前五名嫌疑人已全部抓捕归案 。
这一次 , 旁观者没有冷漠 , 而是选择了挺身而出 , 但却成了遭到围殴的受害人 。 案发后 , 宵夜店老板娘冉女士哭着说:“希望大家能给我们一个公道 , 几个男的打一个女的 , 谁都会去伸出正义之手 , 现在如果真的是这样 , 谁还敢去见义勇为?如果真的没人管了 , 那以后怎么办?”
根据现场监控视频 , 起初施暴者踹飞并殴打其女友致其惨叫连连 , 后五名施暴者共同对上前制止暴力的宵夜店主狠毒下手 。 其残忍、嚣张之至 , 很难想象正是在全民呼吁严惩暴力犯罪之际发生 。 只有让罪犯得到及时、公正的严惩 , 才有利于减少群体模仿 , 让潜在恶人不敢“有样学样” 。
根据刑法规定 , 随意殴打他人 , 符合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等情形的 , 应当认定为随意殴打他人 , 情节恶劣 , 构成寻衅滋事罪 。 本案中 , 五名行为人使用皮带、砖头、凳子等工具 , 在被害人店门口 , 肆意轮番殴打被害人 。 从监控中看来 , 被害人血流不止、伤势严重 , 很可能达到情节恶劣程度 。
而且 , 被害人系见义勇为者 , 其遭遇如此残忍的殴打 , 更是对社会秩序和民众安全感的破坏 。 因此 , 本案无疑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 。
与此同时 , 根据监控视频所示和冉女士所述 , 当被害人谭先生被打得满头是血、血肉模糊时 , 那群施暴者仍旧追着他打 , 警方赶到之时 , 有人还去取了刀具 。 可见即使当时被害人明显已伤势严重 , 毫无还手之力 , 行为人仍使用工具对被害人要害部位持续殴打 , 且意图使用刀具等凶器继续攻击 。
如果警方未及时赶到 , 后果不堪设想 。 所以 , 本案还存在故意杀人罪(未遂)的可能 。
这样一来 , 对于这种在寻衅滋事过程中 , 遇他人制止后 , 另行实施严重暴力行为的 , 除了构成寻衅滋事罪 , 不排除还触犯了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等其他罪名 。 当寻衅滋事罪不能包容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罪时 , 则应当数罪并罚 , 而不是千篇一律 , 只能定寻衅滋事一个罪 。
只有这样 , 才能对这种公然肆意挑战社会正义的街头暴力犯罪予以严惩 。
惩恶还需扬善 , 处罚恶人之余 , 还要重视对善良、正义者的保护 。 而保护至少还包括两个方面 。
一方面 , 不仅要让施暴者承担刑事责任 , 还要令其付出民事赔偿 。 本案中 , 起初施暴者洛某龙殴打女子并非发生在被害人店主夫妇的宵夜店内 , 夫妇二人并无安全保障义务 。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 ,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伤害的 , 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 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
另一方面 , 在国家制度层面 , 重奖见义勇为者同样重要 。 2017年公安部发布《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尚处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阶段 , 全国各地执行的是各自“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 。 本案发生地广东省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对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援助、资助和奖励、宣传和鼓励做了相应规定 。
本案店主夫妇依规定在6个月内提出申请并被确认为见义勇为后 , 可被通报嘉奖、颁发奖金、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等 。 若为见义勇为受伤 , 其救治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的治疗费用 , 应当由公安机关通知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管理部门先行垫付 , 后向侵权人洛某龙等人追偿 。 还可对其住房、申请常住户口等需求提供优先安排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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