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夫妻姓名权

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或者非法使用的权利 。 姓名权是自然人的一项重要人格权 , 是自然人独立人格的重要标志 。
夫或者妻有无独立的姓名权是夫或者妻在婚姻家庭中有无独立人格的重要标志 。
【|民法典:夫妻姓名权】我国古代婚姻大多为男娶女嫁 , 结婚后女方要冠以夫姓 。在近代一些西方国家要求妇女从夫姓 , 这显然是夫权婚姻的产物 。
1950年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 ”——废除在姓名问题上歧视妇女的旧法 , 代之以夫妻在姓名权上完全平等的规定 。 之后修改的婚姻法都重申了这一规定 。 这次编纂民法典 , 对这一条仅作了文字上的修改 , 实质内容没有变化 。 根据民法典本条规定 , 自然人的姓名权不受婚姻的影响 , 男女双方结婚后 , 其婚前姓名无须改变 , 妇女结婚后仍然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 。 这对于保障已婚妇女的独立人格 , 促进夫妻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 , 具有积极意义 。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解与适用·婚姻家庭编继承编 (石宏主编 人民法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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