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中院|花100万做医美,“童颜魔法”没奏效反留下一脸坑洼,女子怒诉商家索赔( 二 )


根据潘女士的实际支付情况,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约定合同总金额为100万元。基于靓靓医美的违约行为、欺诈行为,一审法院根据尚未完成的手术所对应的金额、第一次手术瑕疵履行的情况及第二次术中欺诈的情形,判定靓靓医美退还潘女士服务费76万余元(包含“童颜魔法”项目11万余元),赔偿损失11万余元。
潘女士与靓靓医美均不服一审判决,相继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眼袋切除术不构成违约,“童颜魔法”项目构成欺诈
潘女士认为:由于靓靓医美在履约过程中存在违约,且在宣传及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欺诈,应就其支付的全部费用予以“退一赔一”。
靓靓医美则认为:双方的合同总金额应为168万元,其不存在违约与欺诈情形,且本案合同属于医疗纠纷范畴,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一”的规定。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从以下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
1.关于涉案医疗美容服务合同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
首先,医疗美容服务专业性极强,信息不对称的情况相对普通消费品的消费更为突出,因此,对于医疗美容服务的接受者给予特别保护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
其次,医疗美容并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而是人们为了追求更高层次如变美等生活需求而接受的一种新型服务,符合“生活消费”的特征。
最后,靓靓医美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民营医疗机构,提供有偿医疗美容服务进而获取利润,符合“经营者”的特征。
据此,上海一中院认为,本案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
2.关于靓靓医美在履行合同中是否存在违约和欺诈行为。
《眼眉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载明:“手术部位会有瘢痕或色素沉着……瘢痕和色素大多会在一年左右消退但不会消失,个别患者有出现严重瘢痕增生、色素和瘢痕疙瘩的风险,且难以消退……”,由此可见,靓靓医美对于该项手术可能导致疤痕的风险对潘女士进行了充分告知,潘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对自身属于疤痕体质和手术风险具有充分认知的情形下,仍然签字表示“同意手术”,应当视为其自愿承担手术所带来的风险。
在潘女士未能举证证明靓靓医美在实施该项手术的过程中存在未按照规范流程进行手术或者其他违约行为的情形下,以手术后眼部存在疤痕为由要求靓靓医美返还服务费用并赔偿损失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对于“童颜魔法”项目,根据微信聊天记录,靓靓医美工作人员始终对潘女士宣称“童颜魔法”中添加了干细胞,该细胞会使得皮肤变亮,这种宣传足以使得潘女士作为普通消费者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在实施手术的过程中,“童颜魔法”项目实际为“自体脂肪填充术”,且靓靓医美自认并未引入干细胞项目,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形,应认定为构成欺诈。
在“童颜魔法”手术医生的安排上,对潘女士也进行了隐瞒,有违诚信原则。
3.关于潘女士要求“退一赔一”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靓靓医美在“童颜魔法”项目实施中存在欺诈,潘女士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惩罚性赔偿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现其仅主张“退一赔一”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应予以支持。
此外,潘女士主张以已支付的全部服务费用100万元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上海一中院认为,靓靓医美虽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欺诈,但并未针对全部已实施的项目,而仅涉及个别项目,且该项目可与其他项目相区分,故应当根据各个项目的实施情况是否存在欺诈并以该部分项目金额认定惩罚性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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