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最新产假规定 上海市最新产假规定( 二 )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 ,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 , 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 哺乳时间视同提供正常劳动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哺乳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
相信随着各地生育保障政策的不断完善
配套措施的相继跟进
爸爸妈妈们可以更加安心地
享受自己的特殊“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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