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二 )


文章插图
文章插图

占用水域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水域占补平衡和功能补救措施,占用水利设施的,应落实恢复原状措施或者先改建后占用 。征(占)用林地和采伐林木的补偿标准按国家、省及沿线县(市、区)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
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参照征收当地农民集体土地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执行 。红线内征收量超过企业建筑总面积50%或直接影响企业主要生产功能,并无法实施功能置换和调整生产布局的,原则上按整体征收处理 。环境敏感建筑物优先采取功能置换、征用搬迁等措施,无法功能置换、征用搬迁的按征收标准补偿 。压覆矿产资源补偿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文章插图
文章插图

建设工程临时用地补偿标准按照当地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临时用地复垦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鼓励“银行保函+建设单位承诺”代替复垦费用全额预存 。临时用地与边角地、“小三改”用地(不含夹心地)重叠时,临时用地费用与用地补偿费按两者“就高原则”计取,不作重复计取 。
土地权属不变可继续耕种的夹心地,暂按2.5万元/亩补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情况,出台相关政策进行合理调整 。土地权属不变而无法耕种的边角地、小“三改”用地及环境敏感区和夹心地、边角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用地,按沿线县(市、区)政府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政策补偿 。
“三电”及地上、地下管线等迁改应遵循“实事求是,经济节约”的原则,统筹区域发展规划要求,执行相关行业标准规范规定,迁改费用标准按照国家、省计价定额和行业相关定额等规定执行 。
政策规定未涵盖而实际存在的补偿事项,由当地政府依法依规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评估,并与权益人充分沟通协商,依法依规据实确定补偿额 。
包干范围
沿线县(市、区)政府承担的土地和房屋征收费用按可研批复为限享受股份权益 。
铁路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与县(市、区)政府以初步设计批复概算为基础,签订土地和房屋征收包干协议,明确征收范围、数量、费用和工作进度要求 。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文章插图
文章插图

完全列入地方政府包干事项是:
永久用地(含补征地农民保障、耕地占补平衡)、安置用地报批及征收 。地上、地下房屋及建构筑物(含环保拆迁和铁路安全管理涉及拆迁,既有铁路生产生活设施和多经、集经设施拆迁)的征收(搬迁),安置用房的建设 。“三电”及地上、地下管线迁改;道路、沟渠改移涉及到的非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补偿和超出既有标准增加的费用 。压覆矿产资源、文物保护及地质灾害处理 。因建设造成的农田、水利设施、水系损坏及房屋损坏的修复或补偿(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损坏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补偿) 。
不完全列入地方政府包干事项是:
综合开发用地暂不列入包干范围,由项目建设单位和当地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临时用地借地、复垦,道路沟渠改移,耕作层剥离等,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以上事项超出初步设计标准增加的费用由当地县(市、区)政府负责 。因国家、省政策调整和铁路设计变更而引起的范围及费用调整,按法定程序处理 。

经验总结扩展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