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铁路建设对促进浙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浙江省铁路建设土地和房屋征收安置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将于10月20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境内接入国家铁路网的干线、支线、城际铁路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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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办法》明确了征收范围、征地补偿标准……具体内容,随小布一起来看~
征收范围
红线内征收范围包括项目用地红线图内(包括补充设计和变更设计)的各功能分区用地、拆迁安置用地、铁路既有用地、道路沟渠改移用地和水域补偿用地及相应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含压覆矿) 。
红线外补偿范围包括
因铁路建设涉及不改变土地权属的“只补不征”用地,包括边角地、夹心地及“小三改”用地等及相应地上附着物 。边角地是指新建铁路与既有铁路、高等级公路、河流、市政道路、重要管线及其它屏障性建筑物、构筑物地界桩之间形成的合围而且无法耕种的小面积土地 。
夹心地是指新建铁路与既有铁路、高等级公路、河流、市政道路、重要管线及其它屏障性建筑物、构筑物地界桩之间形成的宽度小于20米范围内的长带型可继续耕种的土地 。
“小三改”用地是指县级以下农村道路改移、沟渠改移,且涉及土地性质不改变的用地 。
距铁路外轨中心线30米以内的住宅、学校、医院、敬(养)老院等对环境敏感的建筑物 。铁路两侧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上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含压覆矿) 。因铁路工程建设需要,施工期内使用的铁路红线批准范围以外的施工用地,包括弃渣场、制梁(板)场、铺架基地、材料加工(堆)场、施工便道等临时工程施工用地及相应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含压覆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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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铁路建设涉及的需迁改线路、管线等,主要包括电力、通信线路、供水、排水管道、输油、输气、输料及热力管道等 。
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安置 。
政策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铁路沿线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政策 。
对因土地征收而造成的农村村民住宅拆迁,可采取迁建安置、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等方式进行安置补偿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方式以及保险缴费补贴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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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补充耕地费用收取标准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涉及耕地开垦费不作重复收取;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耕地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三倍执行;标准农田补建,按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占用优质耕地必须实施耕作层剥离,相关费用列入项目概算,剥离的表土耕作层土壤用于本项目临时用地复垦,也可用于当地新开发开垦耕地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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