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三 )


资金监管
征收工作经费包括用于日常工作经费、数字化征迁工作经费、购置必须的交通和办公用具、有关工作人员津贴等,原则上按初步设计批复标准控制,由项目建设单位拨付到各地征收负责部门 。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土地和房屋征收包干协议约定结合征收工作进度计划,以包干总额为限,及时将土地和房屋征收费用拨付到县(市、区)征收安置工作机构指定的征收账户上 。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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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征收安置工作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加强管理 。
包干总额内征收费用可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自主调剂用于土地和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及相关费用;超过包干总额且项目建设实际需要的征收费用,经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征收范围和数量后,由县(市、区)征收安置工作机构按相应政策标准和程序拨付 。
土地和房屋征收包干范围不变的情况下,包干费用不足部分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筹集并拨付,根据省、国铁集团(原铁总)及县(市、区)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按照程序计入地方股份或计入项目资本公积;包干费用结余部分交县(市、区)政府依法依规管理使用 。因国家、省政策调整和铁路设计变更而引起的包干范围调整,相关费用变化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
各设区市负责本辖区内县(市、区)征收包干资金审计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项目建设单位会同当地政府依法依规选择第三方审价单位开展全程跟踪审价,及时确认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量及费用 。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县(市、区)政府要将铁路建设土地和房屋征收安置工作作为重要考核内容,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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