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分居2年后离婚,女方要求分担共同债务32万元,法院这么判( 二 )


惠某某不服判决 , 坚持认为 , 在2019年10月双方分居以后所发生的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 。 惠某某在使用李某信用卡 , 网贷资金后 , 都将相应的资金转给了李某 , 如果李某及时偿还借款 , 不会存在这些欠款 。 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偿还 , 在一方清偿债务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才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 一审法院判决让惠某某16万元直接给李某的债务承担方式错误 。
男子分居2年后离婚,女方要求分担共同债务32万元,法院这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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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认为 , 李某名下现有外债系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产生 , 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 ,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惠某某虽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微信、支付宝转账用于偿还借款 , 但因该转账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且转账记录并未明确记载转账款项用途 , 双方对此各执一词 , 依据现有证据无法查明上诉人的转账是否为偿还借款 。 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判决共同债务承担方式并无不当 。 2022年9月5日 , 辽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 , 惠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 驳回上诉 。
分居不等于解除了婚姻关系 , 分居期间夫妻的取得的财产和收入仍然是共同财产 , 同样 , 夫妻分居期间的一方负债也属于共同债务 。 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有相互扶助生活的义务 , 不是说闹离婚分居了 , 双方就没有财产纠葛了 。 惠某某的女儿惠某乙一直跟随李某在外婆家生活 , 这些都需要生活开支 。 李某分居期间的生活费 , 如果没有收入惠某某是要承担的 。
有人说了 , 如果惠某某分居期间对外借款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当然是 , 但是为什么惠某某名下没有债务呢?惠某某自己的生活费需要自己劳动创造 , 当然如果李某有足够的收入也应当给予惠某某生活帮助 。 现实的情况是 , 李某为了生活不断地通过信用卡 , 网贷借钱生活 , 借新还旧 , 形成32万多元的大额债务 。
实际上 , 惠某某说李某名下的32万元债务是分居期间产生的也不完全证据 , 李某信用卡和网贷借款在两人共同生活期间都存在 , 只是当时数额没那多 。 分居后 , 没有足够收入还款 , 借新还旧 , 利息滚动叠加后数额越来越大 , 本质还是婚姻关系期间产生的债务 , 属于共同债务 。 这起事件警示 , 夫妻分居期间一方因生活产生的债务仍然属于共同债务 。 返回搜狐 ,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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