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奇案|侦探烧脑《洞穴奇案》:杀人犯法,那荒岛求生杀人,还犯法吗?( 二 )


这个原则一旦得到承认,那么就意味着个人可以随意订立有效的契约来杀人,只需要在一个福斯特法官宣称的“法外之地”即可 。
洞穴奇案|侦探烧脑《洞穴奇案》:杀人犯法,那荒岛求生杀人,还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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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案件中还存在一个细节,抽签之前威特摩尔是沉默的,他被同伴强行代为抽签,对于此处的沉默是否认为是威特摩尔的自由意志仍然存疑,那么即使另外四个人强制抽签,契约也依旧没有达成,被告便需对自身的杀人行为进行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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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极端情形下,杀人行为是否属于“迫不得已”?
在探讨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引入一个概念—紧急避险 。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损害较小一方的合法利益,
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
简单来说,就是为了救一个更大的利益迫不得已牺牲一个相对小的利益,但是前提是“不得已” 。
伯纳姆法官认为本案尚未达到紧急避险所要求的“迫不得已”的程度,探险者的“饥饿”也并不是紧急避险的理由 。
他举了一个例子:一个处于饥饿状态的人会因偷了面包而被判刑,既然一个人因为饥饿而偷面包是不被允许的,那为避免饥饿而杀人当然也是不被允许的 。
而斯普林汉姆法官反驳了这一观点,他认为饥饿可以成为紧急避险的来源 。
因为偷面包的人当时并非只有盗窃这个唯一的选择,他可以去工作,甚至乞求或者寻找慈善机构解决最基本的温饱问题 。
而洞穴案件则不同,当时的情形已经到了不解决饥饿问题,所有人将面临死亡,吃人是唯一的选择,因而符合紧迫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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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里有书君已经被深深的折服,觉得每个法官都言之有理,充满正义,同时也意识到任何的立场或者权威不见得就是不可动摇,不可置疑的 。
书中的十四份判决书思维严谨却观点各异,如果你是这个案件的法官,你认为四名被告有罪吗?
你会做出什么样的判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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