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插图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为什么不应该被限制】公民及草根环保组织全部被挡在公益诉讼门外的规定,不但限制缩小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更严重的是为权力寻租留下了空间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明确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环保法修正案草案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仅仅圈定为环保联合会,明显与上位法相冲突 。
这一歧视性条款不但直接扼杀了公民参与公益诉讼的可能性,还有可能阻碍环保公益诉讼的发展,甚至造成环境污染加剧的恶果 。环境问题事关全社会共同利益,人人都有权发起公益诉讼,这是公众的期待 。我国环境保护法自1989年制定以来还从未修改过,这与日益复杂、严重的环境问题明显不相适应 。公益诉讼主体有条件放开,实为一种削弱法律根本性质的方法 。环境是一种特殊的公共利益,正是由于其利益的公益性,环境公益诉讼的利益也归于全社会共享 。因此除行政机关及社会公益性团体外,任何个人都有权力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必须是多元化的,而非是一元的或有条件的放开 。否则,环境公益诉讼势必沦为牟利或腐败的工具 。
经验总结扩展阅读
- 为什么做事容易受周围环境影响
- 丢弃塑料袋会对环境造成哪些危害
- 一次性塑料袋对环境有危害吗
- 人在真空环境下会发生什么
- 城市环境的特征是
- 世界上第一个环境标志是在哪个国家诞生的
- 洋流对地理环境的影响有哪些
- 环境因素有哪些
- 螨虫易在高温潮湿的环境中繁殖是可以用肉眼识别的对吗
- 雨的用处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