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公诉!贵州男子不准女友去喝酒,将其拖拽至厨房砍伤逃离

不准女友外出喝酒 , 争吵过后 , 贵州34岁男子龙某某将女友拖拽至厨房 , 后用菜刀朝其颈部、手部连砍数刀 , 因有人敲门 , 龙某某逃离现场 。
近日 , 中国检察网公布了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 。 检察院认为 , 龙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 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提起公诉 。
|提起公诉!贵州男子不准女友去喝酒,将其拖拽至厨房砍伤逃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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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显示 , 被告人龙某某 , 男 , 1987年生 , 小学文化 , 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 , 与被害人韦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 。
2021年12月20日19时许 , 韦某某欲外出喝酒 , 龙某某不准其外出 , 二人在共同居住的位于贵州省龙里县的房屋内发生争吵 。 后二人矛盾不断激化 , 龙某某拖拽韦某某进入厨房 , 拿了一把菜刀准备自残 , 并产生将韦某某杀死后自杀的想法 。
起诉书显示 , 二人从厨房相互拉扯至饭厅 , 龙某某扯住韦某某的衣领将其撂倒在地 , 向韦某某的脖颈砍了一刀 , 韦某某用手捂住自己的脖颈 , 龙某某又再次使用菜刀朝韦某某的颈部、手部连砍数刀 , 致韦某某颈部、手部不同程度受伤 。
后龙某某停止行凶并将韦某某扶至客厅 , 因有人敲门 , 龙某某开门后逃离现场 。 2021年12月21日 , 龙某某向龙里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
检察院认为 , 龙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 犯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龙某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 , 成立犯罪中止 。
起诉书显示 , 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 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 提起公诉 。
【|提起公诉!贵州男子不准女友去喝酒,将其拖拽至厨房砍伤逃离】潇湘晨报采访人员 蒋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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