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身说法|女子按摩时触摸男子隐私部位,男子与其发生性关系后,男子构成强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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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在为男子提供按摩服务时 , 数次触碰到男子隐私部位 。 男子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后欲支付其费用时遭到女子拒绝 , 女子将此事告知会所经理后 , 经理提出让男子与女技师私了 。 男子拒绝并主动报警 。 来看看最后法院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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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简介【以身说法|女子按摩时触摸男子隐私部位,男子与其发生性关系后,男子构成强奸吗?】事发在山西太原 。 张某 , 男 , 1989年出生 , 网络工程师 。 姜某 , 女 , 1983年出生 , 会所女技师 。
去年10月 , 男子张某在太原某会所消费时认识女技师姜某 , 两人互加微信后 , 私下经常聊天 。 张某也曾多次到该会所找姜某为其提供按摩服务 。
去年12月7日 , 张某酒后到姜某工作的会所消费 。 姜某为其提供按摩服务时 , 张某提出欲与姜某在按摩房内发生性关系 。 姜某以该会所不准提供这种服务为由拒绝了张某 。
之后 , 张某要求姜某与其一起躺在按摩床上睡觉 。 姜某以快到钟为由拒绝了张某的要求 , 张某加钟四小时后 , 姜某与张某同睡在一张床上 。
不久后 , 姜某入睡 。 张某趁机与其发生性关系 , 过程中姜某惊醒后反抗 , 为了防止姜某喊叫 , 张某用手捂住姜某的嘴 。 在不顾姜某反抗的情况下 , 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
事后 , 张某提出要支付1000元给姜某 , 遭到拒绝 。 张某随即问姜某要多少钱 , 姜某不出声 。 当张某准备离开时 , 姜某将被强奸一事报告给会所经理 。 经理得知后 , 让张、姜二人私下商量处理 , 如果处理不了就报警 。 张某听后 , 主动报警声称自己遇上“仙人跳” 。
警方到场后 , 将张某、姜某二人带回派出所调查 。 之后警方、检方以强奸罪追究张某刑事责任 。 姜某则无罪释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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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什么姜某会无罪释放?张某报警时声称遇上“仙人跳” , 意思是其被人敲诈勒索 。 首先和大家解读一下什么叫做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罪的主要构件是行为人主观上要有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目的 。 客观上使用了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 , 后向受害者索要财物 。
《刑法》第274条规定 ,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对受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 , 非法占有受害者公私财物的行为 。
在司法实践中 , 认定构成“仙人跳”(敲诈勒索罪) , 首先是要查证行为人在作案前就已经预谋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 然后引诱受害人上当 , 最后恐吓、威胁或要挟受害人并向其索要钱财 。
综合本案案情 , 姜某在受到侵犯前 , 并没有预谋或与他人预谋欲非法占有张某财物的目的 。 并且 , 从始至终姜某与会所经理并没有向张某索要过财物 。 所以姜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
三、张某构成强奸罪《刑法》第236条【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 犯本罪的 , 应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先来看看本案张某的辩护意见、姜某与证人会所经理的部分供述与证词 。
1、张某的辩?护意见:
张某称姜某为其按摩时曾多次“故意”触摸其身体隐私部位 , 并且同意与其两人睡一张床 。 两人发生性关系时 , 姜某并未有很强烈的反抗行为 , 只是说不要这样子 , 并只是推了我几下后说 , 在这里做这种事情被发现会被经理罚款 。 也就是说 , 姜某与其发生性关系时 , 姜某主观上是同意的 。 只是害怕被罚款才会说出“不要这样子”的话 。 故不应当定为强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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