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定制化妆品,是否合法合规( 二 )


但是,作为理性经济人的消费者及市场主体未必能从中获得各自追求的目标。除产品上市前需考量所投入的各种成本外,定制化妆品的注册人或备案人还需承担定制化妆品上市后的监测与评价工作。鉴于定制化妆品的特殊性,较少的监测总样本量容易受到不良反应个例数的影响,非常考验相关市场主体的评价能力与水平。因此,虽然现行化妆品监管体系也可适用于定制化妆品,但是诸多实践中的难点导致我国定制化妆品细分市场发展较为缓慢。
“定制”是否可适用《民法典》
若将“定制化妆品”的法律解释聚焦于“定制”,即产品的制作特征,则定制化妆品可能突破《条例》监管范畴,转而受到我国其他法律体系的规制。
采纳此种目的解释的关键在于定制化妆品并非面向不特定的消费群体,而是将受众缩限为一个个独立又特定的个体。若把“定制”当作“定制化妆品”的主要要件,定制化妆品可视为一种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达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下的产物,适用于我国《民法典》关于承揽合同关系之各项规定。
所谓承揽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第一款的定义,是指承揽人(定制化妆品经营主体,实践中或以品牌方为主)按照定作人(特定消费者)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制化妆品),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值得注意的是,承揽合同具有一定的法定特殊性,尤其是在承揽合同约定中存在容易忽视的多项默认条款。例如,《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承揽人应亲自完成主要工作,以及第七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定作人有权在工作完成前随时解除承揽合同。因此,定制化妆品合同如何具体约定,需要双方在定制工作开始前进行充分的沟通与协商。
另外,即便认为定制化妆品的归类应着重考虑其“定制”特性,不适合由管理化妆品安全的行政主管机构依法介入、干涉及调整(即不属于现行化妆品监管体系的管理范畴),其仍应受制于我国《产品质量法》的管理要求。当定制化妆品出现定制加工过程问题、相关质量标准缺失、标签标识等消费纠纷且涉及消费者维权时,又会形成《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刑法》等诸多法律聚合或竞合适用的复杂情形。
定制化妆品市场作为一个新型细分市场,我国及全球不少国家和地区均暂未推出针对性的制度规定。虽然韩国在定制化妆品的法规方面进行了一些开创性的尝试,但是笔者认为,允许经营门店配备专业调配管理师进行现场制售等制度模式,并不符合我国的化妆品监管理念。我国历经多年建立完善的现行化妆品监管体系,旨在着重规范化妆品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升行业的自律意识及主体责任落实。虽然相关法律体系未明确禁止定制化妆品的发展,但是各环节的严格监管要求使得市场主体不得不权衡定制化妆品的经济收益与合规风险。因此,市场期待定制化妆品带来的消费升级仍需假以时日,期待制定出台更适用定制化妆品发展的法规文件,以解决新业态发展存在的若干实务难题。
【 民法典|定制化妆品,是否合法合规】(作者单位: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张旭晟)
责任编辑: 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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