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定制化妆品,是否合法合规

_原题为:定制化妆品,是否合法合规
□张旭晟
近年来,定制化妆品日益流行,并开辟出一个新业态及消费细分市场。今年1月1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正式实施。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定制化妆品是否合法合规值得关注。
个性化定制化妆品渐成风潮
定制化妆品,是指根据个人皮肤检测结果和个人特定诉求,力争为每位消费者单独研发调整的、专属个人的化妆品配方。
据笔者了解,目前定制化妆品大致可分为两种模式:模块化化妆品(功效定制)和独一性化妆品(成分定制)。功效定制模式主要体现为不同功效化妆品的搭配及组成(如在统一的基底液基础上选配具有不同功效的精华液),其主要依赖于模块化产品的选择范围,属于广义的定制化妆品。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独立零售成品间的组合(如精华与面霜组合套装)不是本文所讨论的功效定制范畴。而成分定制模式更凸显其可提供独创原料,打造独一性化妆品,以满足个体多样性需求,并无限接近“一人一方”的理念,属于狭义的定制化妆品。当然,上述两种模式也会不可避免地相互融合交织,在实际的市场经济行为中并无非此即彼的区别。
无论是哪种定制模式,除能满足消费者的客观需求外,均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消费者对私人性和专属性的情感需求。因此,定制化妆品被赋予的“量身定做”概念,获得了部分消费者的追捧,从而激发相关市场主体在该消费细分市场不断加大投入和推广。笔者所讨论的定制化妆品在法律框架下的合规问题,关乎该细分市场的未来发展方向及产业预期之根本要素。
定制化妆品合规性受关注
目前,定制化妆品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未有明确定义。若将“定制化妆品”的法律解释聚焦于“化妆品”,即产品的本质属性,那么其法律适用问题必然与《条例》及其配套文件构成的全新监管体系下的管理要求密不可分。
根据现行化妆品监管要求,所有的化妆品应在上市前完成安全性和功效性评价研究,并将相关数据结果提交国家化妆品监管部门,以完成产品上市前的注册或备案工作。具体而言,任一化妆品原料及任一化妆品成品都只有在完成注册或备案后,才能进行大规模生产并投放市场,而且化妆品成品的配方应在上市后不发生实质性改变。这种强制性、前置性监管方式不同于部分域外化妆品监管体系,定制化妆品在我国市场的发展必须遵循这种法规体系的立法精神。也就是说,任一定制化妆品原料及成品都应受到《条例》及其配套文件的广泛约束。
对于功效定制模式下的定制化妆品,各市场主体需基于已有的模块化配方,提前对不同搭配及组成方式进行穷尽式的安全评估及功效评价,才能满足我国现行化妆品监管要求。对于成分定制模式下的定制化妆品,如欲提供独创性原料以实现“一人一方”的目标,无疑相当于一次全新产品的开发,即从原料的安全及功效到成品的安全及功效均需开展针对性的研究评估。值得注意的是,“一人一方”理念下的功效评价工作可能成为无法跨越的鸿沟,毕竟合适的受试者筛选是不小的挑战。不可否认的是,只要按照现行化妆品监管体系的指引,部分成分定制类定制化妆品亦能在注册人或备案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后,最终交付给特定的消费者。
如上所述,现行化妆品监管体系虽然未针对定制化妆品设立特殊的规定,但也没有完全阻断定制化妆品适用现行化妆品法规体系得以回应消费升级的诉求。暂且不论时间及经济成本的影响,仅从产品合规角度分析,定制化妆品的注册人或备案人在理论上的确具有完全执行相关监管要求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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