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高空挑战第一人失手坠亡 国内高空挑战第一人疑失手坠楼( 三 )


原告代理律师:
知道主因在吴永宁 , 家属索赔不想漫天要价
此判决结果在网上引起热议 , 有观点表示 , 如果认定网络平台有责任 , 那赔偿3万元未免太少 , 也有人推测可能因为原告诉请赔偿只有6万元 。
为此 , 5月22日下午 , 红星新闻联系到该案原告的代理律师李铁华 , 他说 , 因为知道主要责任在吴永宁 , 因此诉请的赔偿金额并不高 。
“除了花椒直播外 , 我们还起诉了差不多6、7家吴永宁上传过视频的平台 。根据吴永宁在平台上的关注度、点赞量、打赏金额不同 , 对各个平台提出的赔偿数额有所不同 , 因为这说明各平台承担的责任不同 。”李铁华说 , 家属也清楚吴永宁坠亡的主要原因在他自己 , 所以并不是想敲诈和漫天要价 。
而对于法院的一审判决 , 李铁华表示 , 家属基本认同 , 应该不会上诉 。
法律延伸:
应加重直播平台的审核、提醒、告知等义务
法律博主、法律从业者郭小明认为 , 平台的责任大小 , 应根据平台对这类高危猎奇视频使用的主观态度来判定 。
如果明知行为危险性大 , 可能造成一定不良影响 , 仍然默许、纵容甚至公然宣传 , 平台就应当承担较重的责任 。“极限运动不等于冒险玩命 , 容易给公众带来误导 。而这类行为又是相关法律法规不提倡甚至明令禁止的 , 从负面影响效应和违法性角度来说 , 应当加重对直播平台的审核、提醒、告知、处置等义务 。”
关于3万元赔偿金额 , 郭小明表示 , 民事诉讼的原则是“不告不理” , 法院只能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出发 , 依据查明的事实和应当适用的法律作出判决 。如果诉请标的额较高 , 可能会出现判决赔偿金额提高 , 但总体原则是在造成实际损失的限度内 , 根据平台的责任大小确定赔偿比例 。
如果有证据证明视频主播与平台是签约合作关系 , 是否可以从劳动关系角度要求平台赔偿?
对此 , 郭小明说 , 这要看主播与平台签订协议时约定的关系类型 , 属于雇佣还是合作关系 。平台需要对主播的坠亡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 但如果死者的死亡原因不具有法律认可性 , 死者对死亡结果有重大过失 , 在工伤认定上可能存在困难 , 不一定能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对于该案的判决 , 知名法律评论人唐有讼认为 , 它创新地将《侵权责任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适用在网络空间当中 , 并且给这种安全保障义务设定了必要限度 。“一般意义上讲 ,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公共场所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承担的一种责任 。此案判决把网络也纳入了公共场所 , 这是一种创新 。将网络空间安全保障义务 , 解释为网络平台对平台上播放的一些危险性的内容及时进行屏蔽和删除 , 也不违背法律的规定 , 对规范互联网平台的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
此外 , 唐有讼认为人们应该从吴永宁的死亡中吸取教训 , 流量很多时候是虚的 , 网红博主不能为流量冒着死亡的风险 , 而网络平台利用这种极度危险的活动作为营销噱头 , 事实上助长了博主将自己置于危险境地的心理冲动 , 会给这个社会造成更多的安全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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