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肤类|4款化妆品因未进行注册或备案被责令禁止销售

文/日化砖家

2021年8月3日,国家药监局连续发布两则通报,责令相关方立即停止4款化妆品经营。


护肤类|4款化妆品因未进行注册或备案被责令禁止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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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具体标示品牌方为广州逸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产方为广州珂伊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的“淑菲妍雪肌霜”,标示委托方为西安荷黛儿玉容化妆品有限公司、受托方为广州重生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的“荷黛儿草本赋颜修护霜”,标示生产商为“台湾宜兰市康乐路132、135号”的“伊丽莎柏早霜”及“伊丽莎柏晚霜”4款产品均为未经注册或者备案的化妆品。

为保障公众用妆安全,净化化妆品市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家药监局要求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相关化妆品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上述化妆品,依法调查其进货查验记录等,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据了解,淑菲妍雪肌霜、荷黛儿草本赋颜修护霜、伊丽莎柏早晚霜4款化妆品皆为祛痘、祛斑美白等类型产品,且多流向美容院或微商渠道。


护肤类|4款化妆品因未进行注册或备案被责令禁止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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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化妆品分为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和特殊用途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根据现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卫生部令第3号)的规定,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除此之外的其他化妆品属于非特殊用途化妆品。2013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规定美白化妆品纳入祛斑类化妆品管理。

经营未经注册或备案的化妆品有什么后果?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祛痘、祛斑美白类产品及微商、美容院等渠道在2021年下半年已被纳入重点监管。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2021年7月对外发布的《2021年下半年国家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中指出,在2021年上半年开展育发、儿童化妆品两项化妆品安全专项风险监测工作的基础上,于下半年部署开展计划风险监测工作。根据规划,2021年下半年将重点监测18类化妆品,计划采集样品约1100批次。

重点监测的18类化妆品包括:面膜类、浴足类、儿童化妆品类、宣称舒缓类、宣称止痒类、宣称抗皱祛痘类、宣称促进毛发生长类、保湿类、眼用护肤类、健美类、喷雾类、指甲油类、彩妆类、淋洗类、“网红”护肤类、护发类、祛斑美白类、儿童牙膏类。

此次风险监测采样渠道覆盖线上和线下的主要化妆品经营者,将对化妆品专卖店、集中交易市场、美容美发机构以及经营化妆品的电子商务平台等进行采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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