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赔偿标准 侵权责任( 七 )


61.堆放物致害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 , 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62.公共道路妨碍通行物致害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 , 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63.林木致害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 , 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64.地面施工、地下设施致害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 , 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 , 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情形
65.一般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 , 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 , 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 , 依照其规定 。”
66.监护人责任的一般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 , 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 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 , 由监护人赔偿 。”
67.委托监护侵权中监护人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 , 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 , 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 , 承担相应的责任 。”
68.用人单位责任 。《民法典》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 ,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 ,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 , 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
69.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劳务派遣期间 , 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 , 承担相应的责任 。”
70.个人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分句:“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 ,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
71.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 , 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 , 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 , 不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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