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赔偿标准 侵权责任( 八 )


72.产品责任中产品生产者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74.产品销售者的产品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款:“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 , 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 , 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说明: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 , 销售者承担的外部责任和生产者承担的责任一样 , 都是严格责任 。只要产品在离开经销链之时存在缺陷 , 受害人选择要求销售者承担责任的 , 销售者即应承担全部责任;选择主张生产者承担责任的 , 生产者也应承担全部责任 。在内部责任上 , 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 , 即只有该产品缺陷之形成系由销售者过错行为导致 , 生产者才可向销售者追偿 。)
75.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 ,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说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 , 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 , 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 , 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
76.医疗产品责任、输入不合格的血液致害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 , 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 , 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 , 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 , 医疗机构赔偿后 , 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
77.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的一般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 , 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78.第三人过错环境侵权中侵权人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 , 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 , 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侵权人赔偿后 , 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79.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80.民用核设施、核材料致害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 , 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 , 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 不承担责任 。”
81.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 , 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 , 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 不承担责任 。”
82.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 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 , 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 , 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 , 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

经验总结扩展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