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医美维权难:极少人成功 赔多少依靠个人谈判沟通能力( 三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公布的白皮书也出现类似情况 。 由于民营医疗机构经营管理制度、执业人员流动大 , 部分就诊者病历材料缺失、不完整 , 而医疗损害鉴定主要依靠院方记载并保管病历资料 。 发生纠纷后 , 许多就诊者不认可院方出具材料的真实性 。
而且 , 这类案件中 , 消费者手术失败后 , 可能到多家医美机构修复伤口 。 当司法部门希望非涉案医美机构提供病历资料时 , 部分参与修复手术的机构拒绝提供资料 , 导致鉴定所需资料不全 。
没有一套明确适用于医美的法规、鉴定制度
对于许多消费者而言 , 医美鉴定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白皮书均提到 , 医美鉴定需要鉴定的材料多 , 包括医疗过错、医疗产品质量、笔记、指纹等 , 如果消费者质疑电子病历被修改 , 还需要技术开发人员协助提取 , 延长案件审理周期 。
而且一些美容产品不具备鉴定条件 。 比如 , 已经植入患者体内的美容假体 , 如果将其取出鉴定 , 可能存在风险 。
上海长宁区法院公布的白皮书还提到 , 具备相关鉴定资质的机构数量少 。 因医美纠纷的复杂性和专业性 , 司法鉴定机构缺少相关鉴定的专业人员 , 不接受该类案件的鉴定 , 上海长宁区法院所涉医美纠纷鉴定由各级医学会进行 。 但医学会受理医疗损害鉴定的能力有限 , 鉴定数量无法满足实际需要 。 因此 , 长宁法院实际能完成鉴定程序的案件较少 。
曾在沈阳市公安局做了40多年法医鉴定的徐克 , 长期关注医美中的医疗损害问题 。 他介绍 , 目前我国仍未对医美手术损害后果有统一界定、量化及鉴定标准 。 用来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 不适用于以改善外貌为主的医美手术 。
例如 ,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 , 面部有多个长度累计6厘米长以上的瘢痕属于轻伤二级 , 但大多医美失败者的疤痕长度小 , 达不到认定标准 。 徐克认为 , 医美手术的司法鉴定不能以皮肤瘢痕和创口长度为标准 , 而是要以影响容貌而定 , 强调形态和功能的改变 。
缺少明确规定的 , 还包括医美手术术后管理 。 徐克总结 , 术后并发症常是医美纠纷案件的核心 , 目前许多医美机构做完手术后 , 不重视术后管理 , 对并发症风险预见义务不够 , 普遍缺少应对并发症方案、围手术期管理和观察 。 这也导致很难明确医美失败者的疤痕 , 是由医美手术操作不当 , 还是由手术并发症等多种原因造成 。
“医美手术只是医学上的小分支 , 少有人研究医美手术的医疗损害问题 。 ”徐克说 。
即使能顺利完成鉴定程序 , 诉讼的路也不好走 。
比如消费者关心的索赔金额问题 , 在各地司法实践中 , 不同案例就该问题适用哪部法还存在争议 。
有的消费者主张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当植入假体和事先约定不符合或医美机构没有资质证明 , 或医生不具备相关工作经历等 , 医美机构构成欺诈 , 消费者可以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 , 即无条件退款 , 并赔偿3倍损失 。 但医美机构却反驳 , 这些行为属于医疗行为 , 不适用该法 。
多个律师和行业从业者认为 , 没有一套现行法律 , 能适用到医美纠纷案件里 。
比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虽能厘清理赔的经济依据 , 却难以赔偿消费者精神损失 。 消费者普遍认为 , 医美失败严重影响了生活和工作 , 精神也受到影响 。 但这种主观的感受难以纳入损害赔偿的考虑范围里 。

经验总结扩展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