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供暖温度标准】按照《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和《天津市供热采暖费退还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在供热期内 , 居民用热户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应当不低于18摄氏度 , 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
用热户室温低于标准温度2℃(含2℃)以内的 , 退还比例为10% 。低于标准温度2℃(不含2℃)-6℃(含6℃)之间的 , 退还比例为50% 。
低于标准温度超过6℃的 , 退还比例为100% 。供热单位应退还用热户相应部位、相应天数、相应比例的采暖费 。
暂停供热期间 , 房屋产权发生变更的 , 新、老用热户需同时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 如有欠费应予以补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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