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单独出资,房子登记在个人名下 。
登记:个人名字 。归属: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是:个人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而自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明确说明:
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所以,用个人财产购房、登记为个人名字,意味着只是做了一种财产形式上的转化,不改变原有财产的归属 。
注意:“一方单独出资”,包括了一方父母出资的情况 。
一方单独出资,房子登记在对方名下 。
登记:配偶名字 。归属:夫妻共同财产 。我们依然引用上述解释中的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这个约定,常见的情况包括书面约定房产归属、房产登记 。
个人出资、登记为对方名字,即默认做了约定——房子归对方 。但是,按照不动产登记制度,全部归对方么?
不是 。
这种情况,通常会认定为赠与 。从常理上推定,不会有谁把数额巨大的财产白白地、全部地拱手让人,除非俩人签订书面协议 。所以,这是一种“分享性质”的赠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以上三种情况,是在婚后通过买卖方式获取房产、登记为一人名字情况下的房产归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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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买房”中还会涉及到另外一种情况:按揭购房,婚内还贷 。
其实,婚内还贷部分的判定,与上述逻辑大体相似: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包括动用双方婚内各自的公积金),已偿还贷款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登记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包括个人父母资助),已偿还贷款部分属于个人财产 。但有一点与上述逻辑不同:若一方动用个人财产为另一方偿还房贷,那么这部分钱将作为出钱人个人财产,不能视为是对另一方的无偿赠与 。2.通过“接受赠与”获取的房产
赠与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房产过户方式 。
《民法典》中,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在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三)中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因此,若一方通过接受赠与的方式获取房产:
登记:受赠人个人名字 。归属:受赠人个人 。例如,父母通过赠与方式、将自己房产过户给已婚子女,并且登记为子女个人名字 。
这里涉及到关于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中(三)的解释:什么叫“确定只归一方”?
上述规定的是“赠与合同中……” 。但这不是唯一的确定方式 。现实中的诸多纠纷、判例,包括之前关于《婚姻法》的若干解释都在强调一点:父母将房产赠与给子女、登记为子女一人名字,即视为对子女的单方赠与 。
当然,如果反过来,假设一方父母把房子赠与给子女、登记为子女夫妻双方名字,则要这样理解:“明确表示赠与给子女夫妻双方”,房产将属于子女夫妻共同财产 。
3.通过“继承”获取的房产
父母百年,子女可以通过继承的方式,得到父母遗留下来的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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