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股权投资操作指引 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业务( 二 )


实务要点:信托公司以股权投资方式运作信托资金、采取公司回购方式退出信托资金时,投资款和回购款金额不足以否定其股东身份;信托公司根据信托计划进行股权投资和清退与企业之间借贷并不相同,亦不当然就是抽逃出资行为 。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198号“范安禄与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云创(天津)投资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见《以股权转让形式退出信托资金的效力认定及相关法律问题——(2014)民二终字第261号上诉人北京时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时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张雪楳,最高院民二庭;审判长王宪森,审判员黄年、张雪楳),载《商事审判指导·商事审判案例分析》(201601/40: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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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股权投资操作指引 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业务】阅读提示:本案例摘自天同码 。天同码,是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 。《天同十八部》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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