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罪刑法201条 偷税罪的追诉期是多久( 二 )


问题的关键在于,2012年多列2011年的支出的偷税行为增加亏损额,并最终减少了2013年的应入库税款(2012年属期) 。亏损额结转下年,是否为行为的连续?
从会计角度看,A公司的偷税行为增加了2011年的亏损额,虽然未马上实现少缴税款,实质上却是取得了虚假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资产的增加,和所得税现金流出的减少没有本质区别 。A公司2012年对2011年企业所得税作汇算清缴之后,其行为已经结束,其危害后果已经形成,即不当取得递延所得税资产 。在下一年,用递延所得税资产抵顶所得税税金的现金流出,是偷税行为终止后危害后果的转化和延续,而不一应认为是行为的延续 。因为虚列支出的行为,确定在汇算清缴之后即终止 。
从当然解释的角度看,如果2012年汇算清缴时的违法行为,即刻造成入库税款的减少,偷税行为终止自无疑问 。在这种情况下,在2018年3月1日,该行为已超过五年处罚期,税务机关丧失处罚权;而现实情况是,没有立刻造成少缴税款,只是增加亏损额,其行为的危害严重性弱于上述假设情况,不应该获得更长的处罚期 。
综上,2012年多列2011年支出增加亏损额的偷税行为,导致虚拟亏损额结转下年,并不是偷税行为的连续 。其处罚期应从2011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截止次日,即2012年6月1日起算 。2012年偷税行为超过了五年处罚期 。
案例3
2018年3月1日,稽查局对A公司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2011年,A公司伪造与某公司的借款合同,在随后连续三年内虚列利息支出,造成2011年、2012年和2013年三年分别少缴企业所得税30万,20万和40万 。该公司2012年对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少缴2011年属期税款,是否超过五年的处罚期?
从主观意图上看,A公司凭借虚假的借款合同,连续三年多列支出,有明显的连续意图;事实上看,多列利息支出并少缴税款的行为有明显的连续性 。处罚期的起算点应从连续状态结束时,即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日次日(2014年6月1日)开始起算 。2012年汇算清缴时少申报企业所得税的行为,由于行为的连续,并没有超过五年的处罚期 。
虽然刑法也有连续犯罪的观点,但令人纠结的问题在于,刑法关于连续犯的理论,是为了罪刑相适应的目标,避免数罪并罚,从而适用连续犯的理论,以一罪论处,以减轻刑事处罚 。但在行政法领域,偷税行为的处罚依据是偷税数额的倍数 。其处罚的严厉程度与是否并罚没有关系 。造成的情况是,刑法上的连续犯虽然承担了更长的追诉期,但另一方面享受了刑罚的轻缓 。
行政法上的行为犯也是这样,比如虚开发票连续状态的认定,可以实现处罚期长短和处罚轻重的平衡;但偷税行为的连续犯,却只承担了更长的处罚期,处罚严厉程度并没有缓解 。解决这个法律适用困境的合理途径是,将税收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作一个明确的时间段限定,比如一年之内 。这也是连续状态的应有之义——具有一定的时空一致性 。但这个限制貌似只能由立法途径来完成填加,一般的执法者和司法者断然不敢凭空赋予纳税人豁免处罚的优待 。
文章来源:明税 作者:明税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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